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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svjszwk 2 months ago
### 社会秩序的两种视角:冲突还是合作? 作者:小卢埃林·H·罗克韦尔 [本文为2007年6月1日,作者在自由未来基金会“重建共和国:外交事务与公民自由”会议上的演讲] 在美国,自由面临着两大明确且现实的威胁:一个被称为左派,另一个被称为右派。它们之所以危险,是因为它们都试图利用政府将社会塑造成自己想要的样子,而非让社会在自由状态下自然形成应有的形态。 我假设左派和右派的观点都是真诚的——他们热衷于利用政府,源于一种恐惧:认为没有政府的干预,社会将陷入灾难。因此,我今天演讲的核心,是找出并阐释连接左派与右派世界观的共同主线,并指出:无论是局限于本土还是放眼国际,他们对社会自我管理能力的判断都是错误的。 让我们从一个问题开始:为何我们应当相信社会能够自行发展,其内部蕴含着自我管理的能力?换一种问法:为何“利维坦”(强大政府)的拥护者认为,没有国家,社会成员就无法实现合作互动? 发现这种合作能力,是催生美国革命的古典自由主义学派的重大思想贡献。这一思想源于一种信念:无论社会自我组织存在何种缺陷,中央政府都无力对其进行改进。他们勇敢地摆脱了国家的统治,选择了完全的自治。他们不畏惧混乱,反而期待自由的到来。 这一事件是当时社会各阶层普遍秉持的自由主义理念的产物。自由主义不追求乌托邦,而是追求自由——坚信社会存在一种内在机制,能让个体成员实现利益和谐。他们之所以相信这一点,是因为他们亲身经历着这样的现实。对这种利益和谐的信念,是以托马斯·杰斐逊为主要代表的老式自由主义知识分子的核心热忱。 革命之后,当政府开始重新集结、巩固权力时,自由主义理念开始遭到反对。1800年总统大选,杰斐逊击败了约翰·亚当斯。亚当斯始终对杰斐逊对权力的怀疑,以及几乎反对联邦政府所有举措的态度心怀不满。杰斐逊坚信自由能带来社会合作;而亚当斯则认为,自由唯有通过政府权威才能建立和维持。这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直延续至今。 亚当斯甚至对杰斐逊对纯粹自由的信仰提出了一个常见的指责。1813年,他在给杰斐逊的信中写道: “你从未感受过马萨诸塞州谢斯起义带来的恐慌……你肯定也从未经历过1793年热内引发的动荡——当时费城街头每天有上万人威胁要把华盛顿从家里拖出来,推翻现政府……我毫不怀疑,当市场街挤满了密密麻麻的人群,甚至有人冲到我家门口,我的一些仆人激动地决心为保卫我而牺牲生命时,你正沉浸在哲学的宁静中安然入睡……杰斐逊先生,你觉得这种恐慌如何?” 由此可见,谢斯起义当时对政府的作用,就如同“9·11事件”如今的作用:被用作例证,证明如果我们拒绝赋予政府足够的权力和资金来维护世界和平与美好,恐怖就会降临。但亚当斯刻意忽略了一个事实:他所说的这场起义,实际上是由税收和政府支持的信贷扩张引发的。如果政府没有制造出这些诱发因素,就根本不会有这场起义。 “9·11事件”亦是如此。正是政府的行为催生了劫机者不惜牺牲生命的动机,也是政府对航空安全的过度监管,使得乘客和机组人员在手持美工刀的罪犯面前毫无防备。正确的回应本应是消除引发“9·11事件”动机的那些条件,并释放私营企业的力量,以防范未来此类袭击。然而,在无知的公众意识形态支持下,政府的本能反应却是加剧滋生恐怖主义的条件,并让政府更多地掌控航空安全。 从谢斯起义到“9·11事件”,我们看到两种社会世界观在起作用。一种将政府视为自由与秩序的源泉,认为没有国家的社会比任何可想象的替代方案都更可怕;另一种则将政府视为混乱的根源——政府利用混乱,以牺牲社会为代价来增强自身权力和物质资源。 美国的左派和右派都秉持第一种观点。杰斐逊的继承者们则秉持第二种观点——在杰斐逊时代,这一观点被称为自由主义,如今则被称为自由意志主义。 这些立场在国际层面也有对应的映射。保守派认为,没有单一超级大国的世界将是混乱与黑暗的;左派则主张,在单一超国家机构的管理下,将他们版本的国内福利国家推向国际;而自由意志主义者则认为,无论是没有超级大国还是没有超国家管理者,国际社会都能最蓬勃地发展。我认为,这两种秩序观构成了我们这个时代决定性的意识形态冲突——自由意志主义者与两种主流意识形态的对立。 老式自由主义的观点体现在约翰·洛克、弗雷德里克·巴斯夏、阿克顿勋爵、亚历西斯·德·托克维尔等人的著作中,在20世纪,则体现在米塞斯、哈耶克和罗斯巴德的研究中。哈耶克本人将自由主义传统追溯至西塞罗,历经中世纪,传承至约翰·洛克、大卫·休谟和伊曼努尔·康德。他们思想的共同主线是:在塑造繁荣的秩序方面,社会比政府精英更具能力。正如洛克认为民族国家是对人权与社会和平的威胁一样,康德构想的国际秩序也并非自上而下的管控,而是能自发产生有序和平的秩序。 对哈耶克而言,自由主义传统的核心是坚信自由与法律能够和谐共存。法律本身是社会成员为寻求更好地管理自身事务的方式而自发形成的。哈耶克所说的法律,是作为自愿契约而被遵守的规则——或者我们更常称之为“规章”。我们有管理小区、民间组织、企业或教会的规章;再想想商法典,它是在数百年的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这种法律独立于国家存在,反映了个体为实现自身改善而合作的愿望,也体现了一种合理的信念:个人的改善与社会的繁荣是一致的。 相比之下,哈耶克写道,还有另一种法律传统,认为社会中的所有规则都源于国家,而这些规则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必然构成对个体自由的限制。这种观点的倡导者包括古代的暴君和专制者,在现代,则有托马斯·霍布斯和卡尔·马克思。后两者的著作对我们如今所说的右派和左派产生了卓越的影响。 若不首先理解非自由主义的社会观,就无法理解这种政府观。非自由主义认为,社会本质上无法自行运转,因为它充斥着相互冲突的利益。 我们先来看左派。他们认为社会存在根本性缺陷和根深蒂固的冲突,这些冲突使其处于某种结构性失衡状态。所有这些冲突和失衡都迫切需要政府来修正——左派坚信,没有什么社会问题是强大的权力无法解决的。 如果他们想要的冲突不存在,他们就会凭空捏造。他们看到一个看似幸福的郊区小区,却从中看到了病态;看到一段表面美满的婚姻,却臆想那是虐待的伪装;看到一座蓬勃发展的教堂,却认为里面的人被愤世嫉俗、腐败的牧师所操控。他们对经济体系的看法亦是如此:看到第三世界的贫困农民喝可乐或生产耐克鞋,就大呼不公。他们认为价格并不反映现实,而是由大型参与者操控的。在国内和国际的每一次交换中,核心都存在权力失衡,劳动合同不过是掩盖剥削的外衣。 在阴郁的左派看来,人们不可能自行解决问题,贸易不可能让人们互利共赢,社会不可能实现本质上的自我管理,而试图利用政府权力重塑和管控民众的做法也不可能适得其反。他们对政府的信仰几乎毫无界限,对民众的信仰却极其薄弱,甚至根本不存在。这就是他们对自由构成威胁的原因。 左派所持的社会冲突理论有一个显著的事实:它最终会催生更多他们认为从一开始就存在的病态现象。在劳动力市场施加过度监管,导致人们无法进行自愿交易,这是在劳资之间制造隔阂最可靠的方式——双方都会开始相互猜忌。种族之间、性别之间、健全人与残疾人之间,以及其他任何可命名的群体之间的关系,亦是如此。国际关系也是如此:关税或贸易制裁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战争。在本无需冲突的地方制造冲突,最佳途径就是让政府官僚机构来主导。 这正是老式社会主义愿景的核心。他们认为历史上的关键冲突是资本家与劳动者之间的冲突:资本家的收益总是以牺牲劳动者为代价;同样,劳动者的进步只能通过一场正义的革命,剥夺资本家阶级的财产——因为劳动者只是拿回了被剥夺的东西。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逐渐认识到这种观点的错误。资本与劳动并非处于根本性冲突之中,它们的关系如同劳动者之间、资本家之间的关系一样,是通过契约来管理的。此外,这两个群体并非完全隔绝:资本家也是劳动者,劳动者也可以成为自己财产的资本所有者。只有在最原始的阶段,情况才看似并非如此。 当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运作的描述明显失实后,左派开始寻找其他形式的冲突来印证他们的世界观。最近,他们开始提出一种观点:人类利益的追求只能以牺牲自然为代价——一方的繁荣必然导致另一方的受损。因此,一个看似幸福繁荣的民族,实际上可能正在对地球造成致命伤害;而要维护地球的利益,就必须以牺牲繁荣的消费者和生产者为代价。与所有形式的社会主义一样,左派承认这会让所有人都变得更贫穷,但他们告诉我们,这对我们和地球都有好处。 对冲突理论的传统且正确的回应是:政府本质上无法改善社会的运作。例如,大萧条时期,几乎所有左派都认为政府是唯一的出路——强硬左派支持共产主义革命,温和左派支持新政。而老式自由主义者则指出,正是政府本身引发了这场危机,更多的政府干预只会让事情变得更糟。这是一种理性的回应,但并未占上风。 二战后,美国社会出现了一种奇特的产物——自称为“保守主义”的思潮。它反对美国社会中的左派,尤其是同情共产主义的分支,主张在公共事务中采取审慎等模糊的解决方案。但关键在于,它采纳了左派世界观的一个信条:拒绝将老式自由主义视为社会在没有政府的情况下能够运转的愿景。它秉持一种社会冲突观,这一观点源于霍布斯而非马克思的主张——核心是认为,没有政府,冲突就是社会的本质。 这种名为“保守主义”的新思潮采纳了一些老右派的言论,在经济事务中捍卫财产权和企业自由。但至关重要的是,它引入了一种观念:如果让社会自行其是,就会陷入混乱——这一点在国际关系中尤为明显。因此,尽管冷战最初是民主党人哈里·杜鲁门的发明,但它恰好迎合了那些正在寻找意识形态敌人来打击的保守派。认为共产主义是一种邪恶的意识形态体系,与认为我们必须不遗余力地消灭每一个共产主义者、铲除每一个共产主义政府,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 老右派的不干涉主义观点发生了什么?这些观点的前提是,世界秩序可以没有领导者,各国可以在没有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法律来源的情况下共存。但战后,情况开始发生变化,一种新的信念应运而生。 拉塞尔·柯克在1954年写道:“文明社会需要秩序、财富和责任的区分;没有真正的领导力,它就无法存在……社会渴望公正的领导力……”他将这一观点与他认为错误的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的观点进行了对比,并在多页篇幅中对米塞斯进行了攻击。柯克写道,米塞斯对个体的理性过于迷信。相比之下,柯克认为所有历史都由两种伟大的力量主导:爱与恨,二者都非理性的冲动。柯克写道,为了实现爱对恨的胜利,保守派“将政府视为一种巨大的向善力量”。 因此,保守派投身于借助政府力量来实现自己的目标——多年来,无论政府在保守派的控制下做出了多少邪恶的事情,他们总是告诉自己,这肯定比他们极度恐惧的“无管控社会”要好。 随着时间的推移,柯克的观点变得更加明确。当默里·罗斯巴德将老式自由主义重塑为自由意志主义后,保守派开始将自己定义为反对所有形式的自由主义。他们称,政府在这个世界上有许多事情要做:警察是分隔混乱与秩序的“蓝色警戒线”——却忘记了现实中的警察往往多么糟糕;美国军事帝国是我们抵御苏联统治的唯一屏障——却对苏联经济本身已是一团糟的事实视而不见。他们成了另一种形式的政府权力的拥护者。 弗兰克·乔多洛夫对右派的这些倾向感到极为不满,他曾说:“谁要是叫我保守派,我就给他一拳。” 我们经历了六年由共和党总统执政的时期——他得到了保守派的支持,却从未受到他们的根本性批评。尽管他承诺推行谦逊的外交政策,但战争和战争开支却定义了我们这个时代。我们被告知,战争中的所有问题都可以通过施加更多武力来解决;未经正当程序、不提供法律代表就监禁他人并无不妥;酷刑可以成为合法的战时手段;有些国家必须被摧毁才能获得自由;而且,多亏了中央银行的奇迹和债务驱动的经济增长,我们几乎可以毫无代价地拥有我们想要的所有战争和福利。 有人说,布什政府的真正问题在于它太左了,一个真正的右翼政府会更好。我对此不以为然,因为我发现布什政府的治理理念在许多方面都与左派不同——除了它对政府维持秩序的无限信仰,即行使武力和武力威胁。 在其他地方,我将支持保守派右派的政治团体成员称为“红州法西斯主义者”——我使用这个短语并非仅仅为了修辞效果。法西斯主义确实存在,它是一种非左派的社会理论,对国家抱有无限信仰,认为国家能够纠正他们所认为的社会和世界的缺陷。 让我们更仔细地审视保守派对警察权力的看法。诚然,法律本身对自由至关重要,警察可以捍卫生命权和财产权,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拿着纳税人的钱、携带官方武器、穿着长筒靴的人都站在正义一边。每一项政府法规和税收,最终都由警察权力作为后盾。因此,自由市场的拥护者完全有理由像左派中的任何人一样,对社会主义式的警察权力保持警惕。 对警察的不加批判的态度,最终会导致对警察国家的支持,进而美化美国帝国主义,仿佛它在填补世界的空白。对于那些对此表示怀疑的人,我建议他们看看美国支持的伊拉克政权——自入侵以来,该政权一直在实施戒严法,而大多数保守派却乐于相信这些做法是迈向自由的步骤。我不认为这与保守派的原则相矛盾;相反,这似乎是他们本质上霍布斯式的社会运作观的实现。 警察权力的问题正严重影响着美国人的日常生活。正是那些高度军事化、联邦化的警察,负责执行美国平民生活中时断时续的紧急状态:洪水期间,是警察没收了新奥尔良居民的枪支,阻止居民回家;今年春天阿拉巴马州遭遇龙卷风时,是警察不让孩子们回家;而下一次国家紧急状态来临时,警察还将执行政客们想要的宵禁、检查站和言论管制。 如果我们想知道警察权力可能如何对待美国公民,就请仔细看看驻伊美军如何对待那里的平民,或者关塔那摩湾的囚犯如何被对待。一位主要的共和党候选人提议将关塔那摩的收容能力扩大一倍,赢得了热烈的欢呼。 战后保守主义内在的这种权力意识形态,在战争问题上表现得尤为明显。20世纪70年代,右派形成了一种谬论:越南战争的真正问题不在于干预本身,而在于没有以更残酷、更无情的方式将其进行到底。这似乎是布什政府从这段经历中吸取的唯一教训。 因此,伊拉克的所有问题——至少我想不出任何例外——的解决方案都是施加更多武力:增派更多军队、投放更多炸弹、部署更多坦克、配备更多枪支、实施更多宵禁、开展更多巡逻、设置更多检查站,以及进行各种形式的更多管控。他们相信再一次“增兵”会创造奇迹,因为他们已经黔驴技穷。这就好像政府陷入了一条无法摆脱的智力轨迹。 即便有大量证据表明,反恐战争催生了更多的恐怖主义——而这些证据来自政府自己的统计数据——反恐战争的拥护者仍然无法走出其武力意识形态所设定的智力陷阱。 战争策划者及其众多支持者,为何从不质疑这样一个基本假设:只要给予足够的时间和火力,政府就能实现其所有目标? 让我们更仔细地审视他们这种粗糙的霍布斯主义。托马斯·霍布斯的著作《利维坦》于1651年英国内战期间出版,旨在为专制中央政府辩护,将其视为和平的代价。他说,社会的自然状态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在这种状态下,生活“孤独、贫困、污秽、野蛮而短暂”。冲突是人类互动的常态,社会充斥着冲突,且无法改变。 值得注意的是这本书的背景:当时冲突确实无处不在。但冲突的核心是什么?是关于谁来控制国家以及国家如何运作的争夺。这并非自然状态,而是一个处于利维坦控制之下的社会。正是利维坦催生了霍布斯所论述的那种冲突,而他提出的解决方案本质上与疾病本身并无二致。 事实上,英国内战的结果是奥利弗·克伦威尔的残酷独裁统治——他打着民主的旗号进行统治。这预示了20世纪一些最严重的政治暴力:纳粹主义、法西斯主义和共产主义,将原本和平的社会转变为暴力社区,在那里,生活确实变得“孤独、贫困、污秽、野蛮而短暂”。利维坦没有解决问题,反而滋生了问题,并将其强加给社会。 霍布斯的显著特点是,他完全没有考虑经济问题。人类物质福祉的问题不在他的智力范畴之内。他无法想象一个半世纪后的英国会成为什么样子:一个人人享有自由、繁荣不断提升的堡垒。 他写作的时代,正是老式自由主义兴起之前的尾声。霍布斯写作时,自由主义理念尚未成为英国公众意识的一部分。在这方面,英国落后于欧洲大陆——西班牙和法国的知识分子早已领悟到自由主义理念的核心洞见。但在英国,约翰·洛克的《政府论两篇》还要再过三十年才会问世——这本书为《独立宣言》提供了核心框架,并催生了人类历史上最自由、最繁荣的社会。 由于霍布斯没有考虑经济问题,自由主义的核心洞见也就不在他的思考范围之内。那么,这一洞见是什么?弗雷德里克·巴斯夏的主张对此进行了概括:“伟大的社会趋势是和谐的。” 他的意思是,社会内部蕴含着解决冲突、创建并维持促进社会合作的机构的能力。通过追求个人自身利益,人们可以达成共识,进行互利共赢的交换。这里有一个关键洞见——需要传授给每一代人——即“联合法则”。 联合法则指出,能力、背景、宗教、种族和才能截然不同的人,能够通过谈判和贸易成功合作,实现更高水平的社会福利。正是联合法则解释了人类如何能够走出洞穴,摆脱孤立生产,超越狩猎采集阶段,进入我们所说的文明社会。这一法则使人们不必相互掠夺和杀戮,而是选择合作——它是社会的基础,也是国际秩序的基础。 需要注意的是,联合法则并不假设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聪明、开明、有才华、理性或受过良好教育的。它承认存在巨大的不平等,并指出一个悖论:即使是世界上最聪明、最有才华的人,仍然有充分的理由与完全相反的人进行贸易——因为稀缺性要求生产任务在人们之间进行分工。在分工体系下,每个人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是家庭、社区、企业和国际贸易的基础。另一个需要理解的事实是:无论是否存在国家,联合法则都是人类存在的一个事实。事实上,文明本身的基础早于国家的存在。 联合法则所解决的,正是自由本身的核心问题。如果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如果每个人都具备相同的技能水平,如果社会在种族、性别和宗教方面具有同质性,如果人们没有不同的意见,那么社会几乎就没有需要克服的问题——但这也就不再是人类社会了,而会像一个蚁丘,或是一系列没有意志的机器零件。除了稀缺性之外,社会和经济组织的核心问题,恰恰是如何应对不平等和自由意志的事实——而在这方面,自由表现卓越。 我们必须明确:老式自由主义者并非否认罪犯的存在。他们认为,社会可以通过交换经济来应对恶意行为——正如我们今天所看到的那样:私人安保公司、私人生产的锁和枪支、私人仲裁和私人保险。自由市场能够比国家更好地组织保护工作,私营企业能够且确实比国家更好地履行警察职能。正如哈耶克所主张的,国家作为维持秩序的机制,被严重高估了。在历史上,国家一直是混乱的根源。 自由主义的这一核心洞见,促使美国开国元勋们采取了摆脱英国统治这一激进步骤。他们必须坚信,混乱不会随之而来,美国人民能够在没有至高无上的利维坦控制的情况下管理自己的事务。他们认为,社会中的任何冲突都源于中央政府,而社会本身能够自我调节。他们用《邦联条例》取代了国王的统治——这种政府形式比现代任何制度都更接近无政府状态:中央政府几乎不存在,本质上没有任何权力。 为何有人相信它能奏效?正是新的自由科学催生了这种信念。美国人的共识是,霍布斯错了。在自然状态下,生活并非污秽而野蛮;或者说,即便如此,一个污秽而野蛮的国家也无法对此进行改善。社会摆脱野蛮状态的唯一途径,是从内部通过分工来实现。 这一逻辑已被美国右派遗忘。相反,他们认同这样一种观点:社会本质上是不稳定的,充斥着唯有国家才能解决的冲突。这种核心冲突存在于守法者与倾向于违法者之间。他们将这些人定义为“好人”和“坏人”,但这并不总是正确的——因为如今的“法律”,并非刻在我们心中的上帝之法,而是我们的政治统治者下达的命令。 共和党人完全忽视了这一重要观点,因为他们相信,没有国家作为立法者,整个社会乃至整个世界都将陷入混乱与黑暗的泥潭。他们认为,没有利维坦,社会就是一团糟。这就是为什么他们赞颂警察和军队远胜于商人和企业家,为什么他们认为战争对世界繁荣的贡献比贸易更大。 这种认为社会无论表面上多么有序,本质上都只是根深蒂固的冲突的表象的信念,体现在他们对警察权力和战争的浪漫依恋中。 但这也影响了右派对宗教的态度。许多人坚信,社会最终无法容忍宗教多样性。尤其是如今,大多数保守派认为,美国无法容忍穆斯林和其他宗教少数群体的存在。 我相信你和我一样,都听过保守派告诉我们:只要伊斯兰教存在,世界就不会有和平。伊斯兰教本质上倾向于暴力,他们过去一直是我们的敌人,将来也永远是。听到这样的言论,我不禁想到奥威尔的《1984》——书中的敌人总是在变化,历史总是被改写。因为不久之前,我们还被告知,伊斯兰教,尤其是其原教旨主义分支,是反对共产主义战争中的绝佳盟友,而且他们与我们共享信仰和家庭的美德。 因此,我们只能叹息着指出:只要西方军队不入侵他们的国家、不使他们的人民挨饿,我们往往能相处得相当融洽。 事实上,在自由的环境中,所有宗教都没有理由不能和平共存。如今保守派认为我们正与伊斯兰教进行一场难以化解的战争,这也源于他们基于冲突的社会观。而在没有国家的情况下,人们会找到共存的方式,同时保持自身的身份认同。宗教多样性所带来的问题,没有自由无法解决。 然而,如今的保守派并不愿意接受这一观点。他们在智力上似乎需要找到历史中正在发生的巨大斗争,以赋予自己意义和目标。老式自由主义的开国一代对和平的存在以及资产阶级文明缓慢而细致的发展感到兴奋,而如今的右派则在寻找宏大的道德剧,希望通过投身其中在历史上留下印记。不知何故,他们坚信国家是进行这场斗争的正确工具。 简而言之,他们对政治的元理解,绕过了18世纪的自由主义革命,拥抱了启蒙运动中的反自由主义元素。自由固然美好,但秩序——秩序才是更重要的,而秩序来自国家。他们甚至无法理解这样一个真理:自由是秩序之母,而非秩序之女。对于那些相信唯有通过立法或行政命令制定的“法律”才能将野蛮与文明区分开来的人来说,这一思想过于复杂。在他们看来,自由并非一项权利,而是对良好行为的奖励;而良好行为的缺失,则为任何程度的镇压提供了正当理由。 冷战结束时,许多保守派感到恐慌,认为国家将不再有伟大的事业可投身其中。在大约十年的时间里,大量书籍试图妖魔化某个地方的某个人,希望制造一个新的敌人——可能是中国,可能是文化战争,也可能是毒品问题。在他们看来,“9·11事件”提供了他们所需的机会,于是这场最新的、无法打赢的战争——“全球反恐战争”——就此拉开序幕。 那么,政府必须统治生活的方方面面,直到把最后一个恐怖分子从地球上消灭吗?我们必须像政权及其辩护者所建议的那样,为了这个事业放弃我们所有的自由和财产吗? 这种社会观在当下和未来显然都是不可持续的。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正在脱离国家及其法令和监管体系:在网络世界,每天有数十亿笔交易达成,几乎无需政府法律来执行;推动世界前进的技术并非由国家创造,而是由私营企业创造;我们购物的场所和居住的社区,是由私人开发商打造的;大多数企业更愿意通过私人法庭解决纠纷;我们依靠保险公司而非警察来降低生活中的风险;我们通过私人公司来保障家庭和工作场所的安全。 此外,如今我们随处可见自由如何产生秩序,以及这种秩序如何自我维持。我们每时每刻都在受益于一种并非来自外部强加、而是源于内部的秩序——这种非凡的能力,让我们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也造福了整体。这正是社会秩序的伟大奥秘与庄严之处,在经济交换行为中得到了完美体现。 相比之下,许多共和党人的智力世界仍停留在遥远的过去——一个由交战国家和固定阶级组成的社会,为争夺日益减少的资源而斗争,一个没有企业和个人主动性的世界。他们将自己想象成统治阶级、贵族、哲学王、高级神职人员、土地所有者——为了保住这种权力,他们欣然助长人类最卑劣的本能:民族主义、沙文主义和仇恨。阻止他们,就意味着阻止他们想象中的世界成为现实——为了文明的福祉,这是一件非常美好且重要的事情。 我已经谈论了那些看待社会时只看到冲突、看不到合作前景的人的问题。这是左派和右派共同的观点。历史的根源确实存在一场真正的冲突,但它并非大多数人所理解或看到的那样。这是一场自由与专制、个体与国家、自愿手段与强制手段之间的伟大斗争。我们清楚自己的立场——我们与自由的未来站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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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svjszwk 2 months ago
@Tyler Y. Xiong 昨天刚跟朋友解释了这一点,Foss就发了篇博substack文: 让AI总结一下: ——— 这篇文章的核心观点是:AI 不会取代研究者,而是正在从根本上重组大学的研究组织方式。它既是一场生产力变革,更是一场组织设计的变革。 文章结合交易成本经济学与知识基础观,指出AI的关键影响在于改变了“可编码知识”与“隐性知识”之间的边界: · 可编码、规则明确的任务(如文献整理、代码生成、数据清洗)正被AI低成本替代,过去需通过层级组织(导师—博士生)协调的工作,现在可嵌入工具中完成。 · 依赖隐性知识、情境判断的任务(如提出真问题、设计识别策略、整合理论、解读模糊证据)仍是人类核心优势,且其相对重要性会上升。 文章进一步提出一个分析框架:按“知识可编码性”和“所需专业深度”两个维度,可将研究活动分为三类: 1. 高编码+通用知识 → 易被AI替代; 2. 低编码+深度专长 → 仍以人为主; 3. 中间地带 → AI作为辅助工具,但判断权在人。 此外,AI带来了新的治理成本(验证、防错),也改变了人才培养路径——若初级研究者跳过大量“动手做”的训练环节,可能影响隐性知识的积累,进而削弱大学长期的知识根基。 组织层面,AI会推动: · 研究分工重组,学者更多聚焦于判断与整合; · 技能偏向性变革,深专长者更受益(马太效应); · 学术标准提升:文献综述、稳健性检验等成为底线,真正的区分度转向原创性与理论洞察; · 评价体系可能更依赖研讨、答辩等直接检验判断力的场景。 最后,作者将AI定位为一种新的知识基础设施,它放大了可编码知识的可及性,也提升了不可编码知识的战略价值。大学的挑战在于:如何整合AI工具,同时保护好“难以复制的人类知识”这一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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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svjszwk 2 months ago
### 和平:文明的先决条件 作者:万吉鲁·恩乔亚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22日 默里·罗斯巴德、路德维希·冯·米塞斯等学者虽认可“正义战争”的存在,但并不认为战争能带来“正义结果”——因为战争只会摧毁文明。美国内战的结局,便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标签:权力下放与分裂、美国历史、战争与外交政策 财产权、劳动分工与自愿交换,是文明的基石。路德维希·冯·米塞斯在《自由主义:古典传统》中阐释了这些理念对文明的核心意义,并强调:和平是劳动分工与人类合作的先决条件。当社会始终笼罩在战争威胁之下,人们便不再专注于发挥自身最具生产力的技能与才能,反而会全力追求生存所需的一切自给自足——因为他们无法指望能与敌人交易所需物资。因此,米塞斯着重指出“战争与劳动分工互不相容”。 这并非意味着我们必须成为和平主义者——相反,米塞斯区分了侵略战争与自卫战争,认为遭受攻击的国家“必须奋起抵抗,竭尽全力抵御侵略”。他补充道:“在这场为自由与生命而战的战争中,人们展现出的英雄事迹完全值得赞颂,他们的刚毅与勇气理应被推崇。”他以斯巴达国王列奥尼达为例:列奥尼达之所以成为英雄,不仅因为他英勇作战,更因为他是为防御而战——“倘若列奥尼达并非作为祖国的捍卫者倒下,而是作为侵略军领袖,意图剥夺和平人民的自由与财产,那他便不配拥有我们对他的崇敬。” 由此可见,评判任何一场战争的关键,在于其性质是侵略还是自卫。但在实践中,这一点并非总能轻易判定。1861年南卡罗来纳州萨姆特堡危机的相关事件,便深刻说明了判定战争爆发责任的复杂性。 战争的发起责任 查尔斯·拉姆斯德尔在1937年发表的《林肯与萨姆特堡》一文中指出,人们对这场战争爆发的复杂性知之甚少:“萨姆特堡危机的发展历程已被多次讲述,但其中充满复杂细节,难怪许多关键特征被掩盖,导致人们失去了客观视角。”这使得许多人草率得出结论:谁先开火,谁就该被认定为战争发起者。拉姆斯德尔观察到:“由于南部邦联当局下令发起攻击,人们普遍认为他们应对随后四年的恐怖后果直接负责。” 然而,正如拉姆斯德尔进一步揭示的,事情并非如此简单。南部邦联政府本希望和平解决危机,且有合理理由相信局势能避免流血冲突: “尽管(南卡罗来纳州州长)皮肯斯希望逼迫萨姆特堡守军投降,若遭拒绝便发动攻击,但他首先征求了佐治亚州州长约瑟夫·E·布朗与密西西比州的杰斐逊·戴维斯等人的意见。两人均反对采取此类行动,部分原因是他们仍抱有和平希望,另一部分原因是他们看到了主动挑衅的危险。” 拉姆斯德尔解释道:“南部邦联政府从(南卡罗来纳州)接手了与萨姆特堡相关的所有谈判,行事极为谨慎,显然希望避免敌对行动。” 遗憾的是,林肯总统选择将“七个棉花州的分裂视为无效”,继续占据南方的联邦堡垒,并“向南部邦联各州征收关税与赋税”,仿佛它们从未分裂。他无视南卡罗来纳州已分裂的事实,坚持向萨姆特堡的联邦军队运送“补给”——尽管他的顾问警告他,“若增援萨姆特堡,林肯政府将陷入侵略者的境地”。 拉姆斯德尔还强调了北方内部相互冲突的政治立场:“北方存在强大的和平党派,主张无需诉诸武力即可解决分歧”,但“北方激进的联邦主义者”更倾向于采取强硬手段。拉姆斯德尔推测:“林肯在反复思考这些问题时,或许曾萌生过这样一个大胆的想法:能否诱使南方人攻击萨姆特堡,让他们主动挑起战争,从而在北方与世界面前陷入不义?”拉姆斯德尔详细描述了此后局势如何“迅速走向不可避免的高潮”,战争最终爆发。 强权即“正义” 在评价南方独立战争的后果时,查尔斯·亚当斯提出了与米塞斯相似的观点,强调无论战争由谁发起、谁取得胜利,战争本身始终具有破坏性。亚当斯指出,战争的本质“会制造无文明秩序的混乱与不受法律约束的屠杀”。 与米塞斯一样,亚当斯也反对“强权即公理”的观点,不认为战争的正义性取决于哪一方获胜。他主张: “从未有人认为,践行军事强权原则——屠杀与破坏——就意味着正义得以伸张。真正获胜的是更强大的陆军或海军,而正义往往掌握在强权者手中。当军队奔赴战场、展开交锋,合法的理想与原则便迅速淡出视野。此时,交战双方会开始编造冲突的理由;若找不到正当理由,牵强的借口也无妨。事实被扭曲,历史被篡改,而几乎所有战争的核心原因——领土、资源与权力——通常都会被某种道德或社会目标所掩盖。” 亚当斯强调,联邦军队的胜利在战后立即带来了一种不稳定的缓和局面: “南方被军事占领,将军们拥有独裁权力……各州之间自然再未爆发热战,但重建时期北方军队对南方的占领所引发的怨恨‘冷战’,至今仍未消散。” 他将这种局面称为“丑陋的和平”——因为它仅为联邦带来了和平,却未惠及南方的黑人和白人:“强加给南方的丑陋和平,不过是共和党与北方掌控全国的一场胜利。” 亚当斯还提到了罗伯特·E·李在战后的警示:“一个膨胀的、强大的中央政府,终将在海外发动侵略,在国内施行暴政。”此类侵略威胁向来令人憎恶,因为侵略性与独裁性的政府,与持久和平格格不入。 正如米塞斯所言,文明所依赖的相互合作,必须以“持久和平的保障”为前提。米塞斯批评那些认为战争虽不幸但必要、且值得为实现良好结果而发动的人——好战者错误地认为,战争必然伴随损失与牺牲,但最终一切都将是值得的。米塞斯主张:“并非战争,而是和平,才是万物之母”,并强调“战争只会破坏,无法创造”。 战争的胜负也无关紧要。强权并不能带来公理,因此,侵略战争即便获胜,也无法洗白其本质。在米塞斯看来,自由的捍卫者必须“坚信,即便是胜利的战争,对胜利者而言也是一种邪恶;和平永远优于战争……对强者而言,和平与对弱者一样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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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svjszwk 2 months ago
这解释了不少王朝初期短暂的相对盛世,一方面战乱之后迎来和平百废待兴,更重要的是开国的功勋集团对于皇家的权力掣肘。 所谓杀功臣不过是权力的游戏进入新阶段,主要矛盾发生了改变,套路是一样的,发动群众打土豪打权贵,从而巩固皇权。 View quoted no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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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svjszwk 2 months ago
# 正义与财产权:功利主义的失败 作者:穆雷·N·罗斯巴德 原文出处:《平等主义:对自然的反叛及其他论文》 > 显然,对奴隶“自由”市场的任何认可,都暴露了功利主义财产概念的缺陷,也凸显了我们亟需一套正义理论的必要性。 直到不久前,自由市场经济学家仍极少关注他们极力推崇的市场中,实际被交换的究竟是什么。他们沉浸在自由贸易、企业经营、投资行为和价格体系的运行逻辑与优势中,却往往忽略了市场交换的标的——即当一万美元被用来交换一台机器,或一美元换一个呼啦圈时,实际流转的是这些商品的所有权凭证。简言之,我花一美元买一个呼啦圈,本质上是用自己对这一美元的所有权,换取对呼啦圈的所有权;而零售商的行为则恰好相反。 但这意味着,经济学家习惯性追求的价值中立,或是至少将其主张仅限定在交易与交换过程的尝试,根本无法实现。因为若我和零售商能不受第三方强制干预,自由地用美元交换呼啦圈,前提必然是经济学家认可我对这一美元、零售商对呼啦圈的初始所有权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 一言以蔽之,经济学家若主张X和Y应能不受第三方干扰,自由地用商品A交换商品B,就必须同时承认X对商品A、Y对商品B拥有合法的所有权。这意味着,自由市场经济学家必须持有某种财产权正义理论——若不依托相应的正义理论,便无从宣称某人对某一商品拥有合法所有权。 举个例子,若我正要买下呼啦圈时,得知这个呼啦圈其实是零售商从Z那里偷来的。显然,即便是标榜价值中立的经济学家,也无法再坦然支持我与零售商之间的这场所有权交换。因为此时零售商Y的所有权凭证是不正当、不合法的,他必须将呼啦圈归还给原主Z。经济学家此后能支持的,也只有我与Z之间的呼啦圈交易,因为他必须承认Z才是呼啦圈的合法所有权人。 简言之,针对呼啦圈的所有权,出现了两个互斥的主张者。经济学家若只支持Z出售呼啦圈,便是默认Z的主张合法、Y的主张非法;即便他仍支持Y出售,也是在默认另一种财产权理论——即盗窃行为具有正当性。无论作何选择,经济学家都无法回避对财产所有权正义性的判断,也无法脱离财产权正义理论。此外,即便经济学家指出盗窃的非正义性、认可Z的合法所有权,问题也并未终结:Z对呼啦圈的所有权依据是什么?仅仅因为他不是窃贼吗? 近年来,自由市场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与哈罗德·德姆塞茨开始纠正这一偏差,强调清晰界定财产权对市场经济的重要性。他们论证了明确的财产权界定在资源配置、预防或补偿个人行为带来的非自愿“外部成本”中的作用。但二人始终未能构建起财产权的正义理论;或者说,他们提出了两种相互矛盾的观点:其一,财产权如何分配无关紧要,只要界定清晰即可;其二,财产权分配应实现“社会总交易成本最小化”,因为他们认为成本最小化是一种能惠及全社会的价值中立方式。 此处暂不详细批判科斯-德姆塞茨的评判标准,仅需指出两点:第一,当牧场主和农民就同一块土地的财产权产生冲突时,即便财产权分配对资源配置“无关紧要”(这一点本身就值得商榷),对牧场主和农民而言却意义重大;第二,若我们充分认识到所有成本都是主观的、无法在不同个体间进行比较,那么所谓“社会总成本”的衡量便无从谈起。 本文的核心观点是:科斯、德姆塞茨与所有功利主义自由市场经济学家一样,都或明或暗地将私有财产权的界定与分配权,完全交予了政府。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功利主义经济学家向来对政府干预的弊端持怀疑态度,却甘愿将市场运行的根本基础——财产权的界定与所有权凭证的分配,全盘交由政府掌控。究其原因,无非是他们自身缺乏财产权正义理论,因此只能将财产权分配的责任推给政府。如此一来,若史密斯、琼斯和多伊各自拥有财产并准备交换所有权凭证,功利主义者只会简单认定:只要这些凭证是合法的(即得到政府认可),其所有权便具有正当性。只有当有人违反政府界定的合法性(比如盗窃呼啦圈的零售商Y)时,功利主义者才会认同社会与政府对该行为非正义性的判断。 但这显然意味着,功利主义者终究未能摆脱财产权正义理论——他们实则持有一套极为简单的理论:政府界定为合法的,就是正确的。 如同在社会哲学的诸多领域一样,功利主义者追求价值中立、试图“科学地”摒弃一切正义理论的努力,最终都归于徒劳;他们实则持有一套正义理论,即对政府分配财产权的任何过程都予以认可。此外我们还发现,在诸多类似情形中,功利主义者在对价值中立的徒劳追求中,最终都会将政府的任何决策奉为正义,盲目为现状辩护。 我们不妨审视功利主义者对政府财产权分配的认可:这种认可,就连功利主义者自身设定的有限目标——清晰、确定地分配财产权,都无法实现。假设政府认可史密斯、琼斯和多伊现有的财产所有权,而后某一派系的政府主张没收这些所有权,并将财产重新分配给罗、布朗和鲁宾逊。其背后的原因可能源于各类社会理论,甚至仅仅是因为罗、布朗和鲁宾逊拥有比原所有权人更强的政治势力。 自由市场经济学家和其他功利主义者对这一主张的反应是可以预见的:他们会反对该主张,理由是这种行为危及了对社会有益的、确定的财产权。但倘若政府无视功利主义者的抗议,执意重新分配财产权,那么罗、布朗和鲁宾逊将被政府界定为合法所有权人,而史密斯、琼斯和多伊对该财产的一切主张,即便不被视为颠覆性行为,也会被认定为非法、不正当。此时,功利主义者又会作何反应? 答案显而易见:由于功利主义者的财产权正义理论完全以政府的合法界定为基础,他们根本没有任何依据要求将财产归还给原主。即便内心不情愿,他们也只能被迫认可政府界定和支持的新财产权分配结果。功利主义者不仅必须认可当下的财产权现状,还必须认可政府任何时候、以任何速度做出的财产权调整与重新分配。 此外,从历史记录来看,将财产权的守护权交予政府,无异于引狼入室。 由此可见,功利主义者和自由市场经济学家对自由市场与财产权的所谓捍卫,实则不堪一击。由于其正义理论未能超越政府的现有认可,功利主义者只能在政府完成财产权重新分配后,对每一次任意、仓促或受政治驱动的调整表示认同。他们无法为政府的财产权重新分配设置任何坚实的障碍,归根结底,也无法真正捍卫财产权本身。而政府对财产权的重新界定往往仓促且任意,无法为财产权提供长期的确定性,自然也无法保障功利主义者自身追求的社会与经济效率。 功利主义者声称,未来任何自由社会都必须遵循政府当下认可的财产权界定,这一言论本身就暗含了上述所有问题。 我们不妨举一个假设的例子,直观展现功利主义对私有财产权捍卫的失败。假设政府最终屈从于社会呼声,决定建立自由放任的自由市场社会,但在解散前,政府先对财产权进行了重新分配:将纽约州的全部领土所有权授予洛克菲勒家族,马萨诸塞州授予肯尼迪家族,依此类推。随后政府解散,废除税收及所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干预。 尽管税收被废除,但洛克菲勒、肯尼迪等家族却开始对其“领地”内的所有居民发号施令,向全体居民征收所谓的“租金”。显然,功利主义者没有任何理论依据去质疑这一新的制度安排;事实上,他们必须将洛克菲勒、肯尼迪等家族的财产认定为“私有财产”,与他们数月前认可的普通财产权同等值得支持。这一切的根源,都在于功利主义者的财产权理论,除了对当下现状的认可,再无其他内涵。 此外,我们不妨看看,推崇自由的功利主义者在面对奴隶制时,会陷入何等荒谬的境地。面对曾经存在的奴隶买卖、租赁“自由”市场,只能依托法律界定财产权的功利主义者,只能以奴隶主合法且善意地获得了奴隶所有权为由,认可奴隶制的正当性。显然,对奴隶“自由”市场的任何认可,都暴露了功利主义财产概念的缺陷,也凸显了我们亟需一套正义理论,为财产权奠定基础、对现有的官方财产权凭证进行批判的必要性。 构建财产权正义理论 功利主义无法成为财产权的理论基础,更无从成为自由市场经济的根基。我们必须构建一套超越政府财产权分配的正义理论,以此为基础批判政府的分配行为。显然,本文仅能勾勒出我所认为的正确财产权正义理论的框架,该理论包含两个基本前提: 1. 每个个体对其自身、其身体拥有绝对的财产权,这一权利可被称为自我所有权; 2. 率先发现未被使用的物质资源,并通过自身劳动对其进行占有或改造的人,对该物质资源拥有绝对的财产权,这一原则可被称为宅地原则——即约翰·洛克所言,某人将自身“劳动与资源相融合”。 洛克对这两大原则的总结如下: 每个人都对其自身拥有财产权,这一权利唯其本人所有。我们可以说,他的身体劳动、双手劳作,皆归其本人所有。因此,当他将某物从自然赋予的原始状态中取出,便将自身劳动与之融合,为其增添了独属于自己的东西,从而使其成为自己的财产。正是因为他将此物从自然的公有状态中剥离,其劳动为该物赋予了新的属性,排除了其他人对其的共有权利。 我们先来审视第一个原则:自我所有权。该原则主张,每个个体作为人,都拥有对自身身体的“所有权”,即有权不受强制干预地掌控自己的身体。人类的本质决定了,每个个体必须运用其理性去认知自身与世界、选择价值、设定目标并寻找实现目标的手段,方能生存与发展。自我所有权赋予了每个个体不受强制干扰、开展这些关键活动的权利。 我们不妨思考否定自我所有权的后果,其仅有两种可能: 1. 某一群体A拥有对另一群体B的所有权; 2. 每个人都拥有对其他所有人的平等份额所有权。 第一种可能意味着,群体A配享为人的权利,而群体B实则是非人,不配拥有这些权利。但既然B也是人,这一观点在否定部分人类的自然权利时,已然自相矛盾。此外,允许A拥有B的所有权,意味着A可以剥削B,寄生在B的劳动之上;而经济学早已证明,这种寄生行为违背了人类生存的基本经济要求:生产与交换。 第二种可能,我们可称之为“参与式集体主义”或“共产主义”,主张每个人都拥有对其他所有人的平等份额所有权。若世界上有30亿人,那么每个人都拥有对其他每个人三十亿分之一的所有权。这一理想本身就建立在荒谬的基础之上——宣称人有权拥有他人的一部分,却无权拥有自己。此外,我们可以想象这样一个世界的可行性:在这个世界里,任何人的任何行为,都必须事先获得社会中其他所有人的批准甚至指令。显然,在这样的“共产主义”世界中,任何人都无法采取任何行动,人类种族将迅速走向灭亡。倘若一个完全否定自我所有权、完全认可他人所有权的世界会导致人类灭亡,那么任何向这一方向的尝试,都违背了对人类及其尘世生活最有利的自然法则。 最终,这种参与式共产主义世界也无法付诸实践。从现实角度而言,任何人都无法持续监控其他所有人,进而行使对他人的平等份额所有权。因此,任何建立普遍、平等的他人所有权的尝试,都只是乌托邦式的空想;对他人的监督、控制与所有权,最终必然会落入一个专门的群体手中,该群体也将因此成为“统治阶级”。如此一来,任何共产主义社会的尝试,在实践中都会自动演变为阶级统治,最终回到我们所否定的第一种可能。 由此,我们得出结论:全体人类拥有绝对的普遍自我所有权,这是我们财产权正义理论的第一原则。当然,这一原则直接否定了奴隶制,因为奴隶制与我们的核心权利完全相悖。 接下来,我们探讨更为复杂的物质财产权问题。即便每个人都拥有自我所有权,人也并非脱离现实的幽灵,并非自给自足的存在;人类唯有通过改造周遭的世界,才能生存与发展。例如,人类必须拥有立足的土地,必须将自然赋予的资源转化为更适合使用与消费的“消费品”。粮食需要种植与收获,矿产需要开采,而后转化为资本,最终成为有用的消费品。换言之,人类不仅必须拥有自身的所有权,还必须拥有对其掌控和使用的物质对象的所有权。那么,这些物质对象的所有权凭证,应当如何分配? 我们先以一个雕塑家为例:他用黏土和其他材料创作了一件艺术品,暂且假设他拥有这些材料的所有权,暂不探讨其所有权的依据。我们来思考一个问题:这件艺术品创作完成后,其所有权应当归谁所有? 这件雕塑并非雕塑家无中生有创造的,而是他将自然赋予的黏土,依照自己的构想、通过自身的双手和劳动改造而成的。显然,只要厘清这一点,几乎所有人都会认同,雕塑家对其作品拥有财产权。因为若每个人都拥有对自身身体的所有权,且必须通过改造物质世界才能生存,那么雕塑家就有权拥有其通过自身劳动创造的、成为其人格延伸的作品。他通过将“劳动与黏土相融合”,为原材料打上了独属于自己的烙印。 与人体所有权的情形一致,物质财产的所有权也存在三种逻辑可能: 1. 改造者、“创造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拥有财产权; 2. 其他某个人或某些人有权未经雕塑家同意,强制占有其作品; 3. “集体化”方案——世界上的每个个体,都对这件雕塑拥有平等的份额所有权。 同样,直白而言,几乎所有人都会认为,无论是某个人、某些人,还是全人类,没收雕塑家的财产都是极端不正义的。他们凭什么这么做?凭什么将创造者凭借理性与劳动创造的成果据为己有?(与人体所有权的情形相同,任何以全人类名义进行的没收,在实践中最终都会演变为少数寡头的没收行为。) 但雕塑家的案例,与所有的“生产”行为在本质上并无不同。从地下开采黏土并出售给雕塑家的人,也是“生产者”;他们同样将自己的构想、劳动和技术知识,与自然赋予的材料相融合,创造出了有用的产品。作为生产者,黏土和雕塑工具的销售者,也通过将劳动与自然材料相融合,将其转化为更有用的商品和服务。因此,所有生产者都有权拥有其生产的产品。 由此,物质生产的链条从逻辑上可以追溯到最初的生产者——他们收集或开采自然赋予的土地与资源,通过自身劳动对其进行使用和改造。而对土地的使用,从逻辑上则可以追溯到先占者对先前未被拥有、未被使用的原始自然资源的合法所有权。我们再援引洛克的观点: 一个人食用从橡树下捡来的橡子、从树林里采摘的苹果,显然已将这些东西归为己有。没有人能否认,这些食物归其所有。那么我要问,这些东西从何时起成为他的财产?是在他消化时?食用时?煮熟时?带回家时?还是采摘时?显然,若首次采摘并未使其成为他的财产,那么后续的任何行为都无法做到。是劳动将这些东西与公有物区分开来,为其增添了自然——万物之母——所未赋予的价值,从而使其成为他的私有财产。有人会说,他未经全人类同意便将公有物归为己有,这是盗窃吗?若这种同意是必要的,那么即便上帝赐予人类丰饶的物产,人类也终将饿死……因此,我的马啃过的青草、我的仆人割下的草皮、我在公有土地上挖出的矿石,无需任何人的分配或同意,便成为我的财产。是我的劳动,将这些东西从公有状态中剥离,为其赋予了我的财产权。 若每个人都拥有自身的所有权,进而拥有自身的劳动,且通过延伸,拥有其从先前未被使用、未被拥有的“自然状态”中发现或收集的物质财产,那么一个最终的逻辑问题便随之而来:谁有权拥有或掌控地球本身?简言之,若采集者有权拥有其采摘的橡子或浆果,农民有权拥有其种植的小麦或桃子,那么谁有权拥有这些作物生长的土地? 正是在这一问题上,亨利·乔治及其追随者与我们的分析分道扬镳——他们此前完全认同我们的分析,却在此处否认个体对其开展活动的土地本身拥有所有权。乔治主义者认为,尽管每个人都有权拥有其生产或创造的商品,但由于土地本身是自然或上帝创造的,任何个体都无权将其归为己有。 但我们再次面临上述三种逻辑可能:土地本身要么归拓荒者、先占者、首次将其投入生产的人所有;要么归其他某一群体所有;要么归全人类所有,每个人都拥有世界上每一寸土地的平等份额所有权。乔治选择的最后一种方案,几乎无法解决其道德困境:因为若土地本身归上帝或自然所有,那么为何世界上每一寸土地归全人类所有,比承认个体所有权更具道德合理性? 同样,从现实角度而言,世界上的每个人都无法行使其对世界每一寸土地三十亿分之一的所有权;实践中,掌控和拥有土地的,终将是少数寡头,而非全人类。 除了乔治主义立场的这些缺陷,我们对土地所有权的论证依据,与对所有其他财产初始所有权的论证依据是一致的。正如我们所指出的,没有任何生产者能真正“创造”物质,他们只是将自然赋予的物质,依照自己的构想和愿景,通过自身劳动进行改造。而拓荒者——“宅地者”将先前未被使用的土地归为私人所有时,所做的正是这样的事。 正如将铁矿石炼成钢铁的人,凭借自身的知识和劳动改造了矿石;开采铁矿石的人也是如此;而清理、圈定、耕种土地,或在土地上建造房屋的宅地者,同样是如此。宅地者也通过自身的劳动和人格,改造了自然赋予的土地的属性和用途。因此,宅地者与雕塑家、制造商一样,是财产的合法所有权人;他与其他生产者一样,也是一名“生产者”。 此外,若生产者无权拥有其劳动成果,那么谁有权拥有?很难理解,一个刚出生的巴基斯坦婴儿,为何在道德上有权拥有某人刚改造成麦田的艾奥瓦州土地的份额所有权;反之,一个刚出生的艾奥瓦州婴儿,为何有权拥有巴基斯坦农场的份额所有权。 原始状态的土地是未被使用、未被拥有的。乔治主义者和其他土地集体主义者可能声称,全世界的人口“实际上”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若无人对其进行使用,那么从实际意义而言,土地便归无人所有、无人掌控。拓荒者、宅地者,即土地的首位使用者和改造者,是首个将这一无价值的原始物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人。很难想象,剥夺其所有权,将土地给予那些从未靠近过这片土地、甚至不知道其存在的人,具有任何正义性;更难想象,一群外部寡头剥夺创造者或宅地者的所有权、占有其创造的成果,具有任何正义性。 最终,任何人的生产活动,都离不开土地的支撑——至少需要立足之地。没有人能仅凭自身劳动生产或创造任何东西,必须依靠土地和其他自然原材料。人类来到这个世界,仅拥有自身和周遭的世界——自然赋予的土地和自然资源。人类通过自身的劳动、理性和精力,将这些资源转化为对自身更有用的商品。因此,若个体无法拥有原始土地的所有权,那么他也无法完全拥有其劳动成果的所有权。当他的劳动与土地不可分割地融合在一起,剥夺其一,便是剥夺其二。 若我们以动物为例,这一道德问题会更加清晰。动物属于“经济土地”,是自然赋予的原始资源。但谁会否认,发现并驯化一匹马的人,对这匹马拥有完整的所有权?这与采集者拥有其采摘的橡子和浆果,本质上并无不同。而宅地者对土地所做的,正是将先前“野生的”、未被驯化的土地,通过投入生产使用而“驯服”。将劳动与土地相融合,赋予他的所有权,与赋予动物驯化者的所有权一样清晰。 从我们的两个基本公理——每个人的自我所有权,以及每个人对其首次通过劳动占有或改造的未被使用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可以推导出整个财产权的正当性体系。因为若任何人合法拥有自身,以及其发现和创造的财产,那么他当然有权将这些财产,与他人以同样方式获得的合法财产进行交换。这确立了财产自由交换权,以及将财产赠予同意接收者的权利。 因此,X可以拥有其自身、其劳动,以及其开垦并种植小麦的农场;Y拥有其捕获的鱼;Z拥有其种植的卷心菜及其生长的土地。X有权将其部分小麦,与Y的鱼(若Y同意)或Z的卷心菜进行交换;当X和Y自愿达成小麦换鱼的协议时,鱼便成为X合法获得的财产,其可随意处置;而小麦也以同样的方式,成为Y的合法财产。此外,一个人当然不仅可以交换其拥有的有形物品,还可以交换其同样拥有所有权的自身劳动。因此,Z可以通过为农民X的孩子授课,换取X的部分农产品。 至此,我们为自由市场的运行过程,奠定了财产权的正当性基础。尽管表面上看,自由市场经济体系极为复杂,但本质上,它只是一张庞大的、由自愿且双方达成一致的财产权交换构成的网络——正如我们所见的小麦种植者与卷心菜种植者之间、农民与教师之间的交换。 在高度发展的自由市场经济中,农民将小麦兑换为货币,磨坊主将小麦收购后加工成面粉,面包师将面粉制成面包卖给批发商,批发商再转卖给零售商,最后由零售商卖给消费者。而雕塑家则从生产者手中购买黏土和工具——这些生产者要么是开采黏土的矿工,要么是从原矿工手中收购黏土的商人;他的工具则从制造商手中购买,而制造商又从铁矿石矿工手中采购原材料。 货币如何融入这一体系,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但在此处我们可以明确的是,从概念上讲,货币的使用与小麦、面粉等任何有用商品的交换并无不同。取代货币的,可以是布匹、铁矿石,或其他任何商品。在这一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商品、服务或货币的所有权凭证,都通过双方互利的协议进行交换和流转。 那么资本与劳动的关系呢?与教师向农民出售其劳动服务一样,劳动者也向收购了铁矿石的制造商,或向从伐木工手中购买了木材的运输商出售其劳动服务。资本家的职能是储蓄货币以购买原材料,并在产品出售给最终消费者之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包括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在内的许多功利主义自由市场倡导者,愿意承认生产者拥有并获得其劳动成果的合理性与正义性(若他们非功利主义者),但他们在一个问题上却犹豫不决:继承。若罗伯托·克莱门特作为棒球运动员,其能力和“生产力”是乔·史密斯的十倍,他们愿意承认克莱门特获得十倍收入是正义的;但他们会问,一个只因出生在洛克菲勒家族,便继承了远比罗斯巴德家族后代更多财富的人,其继承权的依据是什么?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给出多种答案。例如,一个自然的事实是,每个个体必然出生在不同的环境中,拥有不同的出生时间、地点和父母,因此,出生或成长的平等,只是一种无法实现的空想。但从我们的财产权正义理论角度而言,答案的关键不在于接受者——即洛克菲勒的孩子或罗斯巴德的孩子,而在于给予者——即遗赠财产的人。 因为若史密斯、琼斯和克莱门特有权拥有其劳动和财产,有权将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凭证,与他人以同样方式获得的财产进行交换,那么他们也有权将其财产赠予任何他们希望赠予的人。核心并非“继承权”,而是遗赠权——这一权利源于财产所有权本身。若罗伯托·克莱门特拥有其劳动,以及通过劳动获得的货币,那么他便有权将这些货币赠予克莱门特的孩子。 依托财产权正义理论,我们现在可以探讨一个常引发争议的问题:我们应当如何看待现有的财产权凭证? 对现有财产权凭证的批判 正如我们所料,在呼吁建立自由市场和自由社会的人群中,功利主义者希望认可政府界定的所有现有财产权凭证。但我们已经看到了这一立场的缺陷,在奴隶制问题上体现得最为明显;同时,这一立场也认可政府的任何没收或重新分配行为,包括我们假设的洛克菲勒和肯尼迪家族对某一州领土的“私人”所有权。 但倘若我们采纳财产权正义理论,或试图将其付诸实践,会要求对现有财产权凭证进行多大程度的重新分配?正如一些人指责的那样,所有现有财产权凭证,或至少所有土地所有权凭证,都是政府授予和强制重新分配的结果吗?因此,所有财产权凭证都应当以正义的名义被没收吗?而这些凭证又应当授予谁? 我们先从最简单的情况说起:现有财产是被盗窃的,且政府(因此功利主义者也)和我们的正义理论,都认可这一盗窃行为。简言之,假设史密斯从琼斯那里偷了一块手表,那么要求史密斯归还手表给合法所有权人琼斯,毫无争议。 但更复杂的情况是:现有财产权凭证,是政府从先前的受害者那里没收后,予以认可的。这既适用于货币,也尤其适用于土地所有权凭证——因为土地是恒定、可识别、固定的地球表面份额。 例如,假设政府通过强制手段(税收或强行重新界定财产权),从琼斯那里夺走了土地或货币,并将土地授予史密斯,或认可了史密斯的直接没收行为。我们的正义原则会作何判断?与社会对犯罪的普遍看法一致,我们会认为,侵略者、非合法所有权人史密斯,必须交出财产权凭证(土地或货币),归还给合法所有权人琼斯。 因此,当侵略者、非合法所有权人与受害者、合法所有权人都可明确识别时,结论清晰明了:将财产归还给其合法的所有者。当然,史密斯不应因这一归还行为获得补偿,因为补偿要么是对受害者本身的强制不公,要么是对全体纳税人的不公。事实上,史密斯理应受到进一步的惩罚,但本文暂不展开探讨犯罪或侵略行为的惩罚理论。 接下来考虑第二种情况:史密斯从琼斯那里偷了一块土地,但琼斯已经去世,却留下了继承人琼斯二世。此时,我们的处理方式与上述一致:侵略者史密斯与受害者的合法继承人琼斯二世都可明确识别,琼斯二世现为土地的合法所有权人。史密斯仍必须交出土地,归还给琼斯二世。 但第三种情况则更为复杂:史密斯仍是窃贼,但琼斯及其所有家人和继承人都已离世——要么死于史密斯之手,要么死于自然原因,且琼斯未立遗嘱。那么,该财产的归属应当如何确定? 首要原则是:史密斯作为窃贼,无权保有其侵略所得;但在这种情况下,该财产成为无主物,与其他任何无主物一样,可供先占。此时,宅地原则开始适用:首个使用或占有这一新无主物的人,将成为其合法所有权人。唯一的限制是,史密斯作为窃贼,无资格获得这一无主物的先占权。 现在我们来探讨第四种情况,也是与现代世界土地所有权凭证问题最相关的一种情况:史密斯并非窃贼,也未直接通过政府授予获得土地,但其所有权凭证源于其祖先——而其祖先以非正义的方式占有了该财产。假设其祖先史密斯一世,从合法所有权人琼斯一世那里偷走了该财产。那么,该财产现在的归属应当如何确定? 在我们看来,答案完全取决于琼斯的继承人——可明确识别的受害者代表是否仍然存在。例如,假设史密斯六世在法律上“拥有”该土地,但琼斯六世仍然在世且可明确识别。那么我们必须指出,尽管史密斯六世本人并非窃贼,不应受到惩罚,但其源于史密斯一世遗产继承的土地所有权凭证,并不能赋予其真正的所有权;他也必须无偿交出土地,归还给琼斯六世。 但有人可能会提出抗议:史密斯二世至六世可能对土地进行了改良,史密斯六世难道不应为这些其合法拥有的改良成果获得补偿吗?答案取决于这些改良成果是否可移动、可分离。 例如,假设史密斯从琼斯那里偷了一辆车,并将其卖给鲁宾逊。当车辆被追回时,尽管鲁宾逊善意地从史密斯手中购买了车辆,但其所有权凭证并不比史密斯的更合法——史密斯本就无合法所有权,因此鲁宾逊必须将车辆无偿归还给琼斯(他被史密斯欺骗,应当向史密斯索要补偿,而非向受害者琼斯)。但倘若在此期间,鲁宾逊对车辆进行了改良,答案则取决于这些改良成果是否可与车辆本身分离。例如,若鲁宾逊为车辆安装了一台全新的收音机,那么他当然有权在归还车辆前,将收音机拆下。 同样,在土地的案例中,若史密斯六世只是对土地本身进行了改良,使其劳动与土地不可分割地融合,那么他别无选择;但倘若史密斯六世或其祖先在土地上建造了新的建筑,那么他有权在将土地归还给琼斯六世前,拆除或移走这些建筑。 但倘若史密斯一世确实从琼斯一世那里偷走了土地,而琼斯的所有后代或继承人都已湮没在历史中,无法找寻,那么该土地的地位应当如何确定?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史密斯六世本人并非窃贼,他将依据宅地原则成为该土地的合法所有权人。因为若土地成为无主物,可供先占,而史密斯六世一直在占有和使用该土地,那么他将基于宅地原则,成为其合法所有权人。此外,其所有后代都将基于继承权,拥有清晰、合法的所有权。 由此可见,即便我们能证明,大多数现有土地所有权凭证的起源都与强制和盗窃有关,只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现有所有权人仍然是合法的所有权人: 1. 其本人并未参与侵略行为; 2. 无法找到原受害者的可明确识别继承人。 现代社会的大多数土地所有权凭证,大概率都符合这一情况。当然,若我们根本无法确定原始土地所有权凭证是否通过强制手段获得,那么宅地原则将给予现有财产所有权人合理怀疑的利益,认定其为合法所有权人。因此,建立我们的财产权正义理论,通常不会导致土地财产的大规模易主。 在美国,我们十分幸运,土地所有权凭证基本未受到持续的侵略行为影响。诚然,最初英国王室将土地所有权不公正地授予了受宠之人(例如,将大致相当于如今纽约州的领土,授予约克公爵所有),但幸运的是,这些受赠者为了快速获得回报,将土地细分并出售给了实际的定居者。一旦定居者购买了土地,其所有权凭证便具有了合法性,所有通过继承或购买获得该土地的人,其所有权凭证也同样合法。 后来,美国政府不幸将所有未开发土地宣称为“公有领域”,并将其不公正地出售给了未通过宅地获得所有权的投机者。但最终,这些投机者将土地卖给了实际的定居者,从那时起,这些土地的所有权凭证便恢复了合法性。 但在南美洲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情况则大相径庭。在这些地区的许多地方,入侵的政府征服了农民的土地,将其分封给各路军阀作为“私人”领地,而后这些军阀便向不幸的农民征收“租金”。征服者的后代至今仍宣称,自己拥有由原始农民后代耕种的土地的所有权,而这些农民才是土地的合法所有权人。 在这种情况下,正义要求这些“封建”或“强制”土地所有者(其地位等同于我们假设的洛克菲勒和肯尼迪家族)放弃土地所有权凭证,并将其无偿归还给作为土地“真正”所有权人的个体农民。 发展中国家农民发起的诸多“土地改革”运动,其动机正是对我们这一正义理论的本能践行:农民意识到,他们世代耕种的土地是“自己的”,而地主的主张是强制且不正义的。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这些众多案例中,功利主义自由市场倡导者的唯一反应,就是捍卫现有的土地所有权凭证——无论其多么不正义,并告诉农民保持沉默、“尊重私有财产”。 农民坚信这些土地是自己的合法财产,自然不会被这番话打动;而当他们发现,所谓的财产权和自由市场资本主义的捍卫者,实则是自己的死敌时,他们通常只能转向唯一有组织、至少在口头上支持其主张,并愿意开展必要的财产权凭证矫正的群体:社会主义者和共产主义者。 简言之,单从功利主义的后果考量,功利主义自由市场倡导者在发展中国家的表现极为糟糕,这源于他们忽视了一个事实:除了他们自己,其他人也对正义抱有热切的追求——尽管这对他们而言并不便利。当然,在社会主义者或共产主义者掌权后,他们会竭尽所能将农民的土地集体化,而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矛盾之一,便是政府与农民的矛盾。但即便是那些意识到社会主义在土地问题上口是心非的农民,仍会觉得,与社会主义者和共产主义者为伍,至少还有一线希望。 当然,有时农民能够取得胜利,迫使共产主义政权放弃对其新获得的私有财产的干预——波兰和南斯拉夫便是典型案例。 由此可见,现状越明显地不正义,功利主义者对现状的捍卫就越站不住脚,也越不符合功利主义的原则。正如现实中常常发生的那样——功利主义者不愿承认这一点——正义与真正的功利,在此处是密不可分的。 总结 依据宅地原则,所有现有财产权凭证都可被认定为合法,前提是: 1. 任何人都不得成为他人的财产; 2. 现有财产所有权人本人并未盗窃该财产; 3. 必须将财产归还给任何可明确识别的合法所有权人(盗窃行为的原受害者或其继承人)。 注释 1. 社会哲学家斯宾塞·希思强调了所有权凭证在交换中的核心地位,经济学家却未能重视这一点:“唯有被拥有的事物,才能被交换,或被用作服务或交换的工具。这种交换并非物质的转移,而是所有权或凭证的流转。这是一个社会过程,而非物理过程。”(出自斯宾塞·希思《城堡、市场与祭坛》,马里兰州巴尔的摩:社会科学基金会,1957年,第48页) 2. 近期,詹姆斯·M·布坎南在其著作中强调了成本的主观性,这一观点令人欣喜。(出自詹姆斯·M·布坎南《成本与选择》,芝加哥:马克姆出版社,1969年) 3. 我并非指社会科学或经济分析无法实现价值中立,而是指任何将分析应用于政治领域的尝试——无论多么间接——都必然涉及并暗含某种伦理立场。 4. 关于立法法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详见布鲁诺·莱奥尼《自由与法律》,洛杉矶:纳什出版社,1972年。 5. 当然,此处并非批判所有租金本身,而是对政府通过强制行为赋予的财产权凭证(此处为土地财产)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6.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收录于E·巴克编《社会契约论》,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48年,第17-18页。 7. 肯尼斯·E·鲍尔丁教授提出的一个荒谬提议,也应被一并否定——而这一提议,却是倾向市场的功利主义经济学家的典型主张。该提议主张,政府应限制每位母亲的生育配额,而后允许这些生育权在“自由”市场中买卖。这一计划显然否定了每位母亲对其自身身体的所有权。(出自肯尼斯·E·鲍尔丁《20世纪的意义》,纽约:哈珀与罗出版社,1964年;关于该计划的探讨,详见埃德温·G·多兰《没有免费的午餐:环境危机的经济策略》,纽约:霍尔特、莱因哈特和温斯顿出版社,1971年,第64页) 8. 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第18页。 9. 政府也无资格获得该无主物的先占权。本文暂不详细阐述政府永远无法成为财产合法所有权人的观点,仅需指出:政府的财政收入源于对生产成果的税收掠夺,而非自身的生产活动,因此,合法财产的概念永远无法适用于政府。 10. 当然,这一合法性并不适用于美国西部仍由联邦政府拥有、拒绝向宅地者开放的大量土地。针对这一情况,我们的主张是:政府应立即将所有公有领域向私人宅地者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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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svjszwk 2 months ago
叕稳了💩 今天癌股账户倒是做了腾挪,加仓创业板,砍了其他的。 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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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svjszwk 2 months ago
转 ----------- 口语和文字 从社会功能来说,”语言“包括口语和文字。但从大脑功能来说,这两种东西不是一回事。怎么见得?可以看看这两种能力的学习曲线。 人学东西都有个”进步过程“。比如学习游泳,刚开始下水能游半米1米,第二天能游两米3米。第五天找到感觉了,一下能游20米,以后进步很快,半个月之后能游200米,不过人的体能有个极限,到了一定时候就不能继续增长了,就是进入了一个平台期。大致看起来就像附图左边的曲线,就是说,开始的进步比较慢,所以那个曲线上扬的势头就比较小。第五天找到感觉,就有个比较快的进步,曲线上升幅度就比较大,然后到了一定时候就进入平台期,不会再有大的变化了。这个就叫学习曲线。 可是口语能力的获得却是大不相同,它的学习曲线如附图右边。 就是说,人学会说口语的学习曲线,不是那种逐步的增长,而是在两到三岁的时候,陡然出现一个几乎是直线飞升的爆速增长。这跟学习任何其他能力的曲线截然不同。 是不是这个年龄是个特殊阶段,于是人学什么都是神速进展? 显然不是。这个年龄的孩子,学别的东西仍然是遵循标准的学习曲线,走一个缓慢进步的过程,学吃饭,学穿衣,学控制排便,都是个逐渐进步的曲线,而且进步很慢,常常能让性急的父母大声嚷嚷。因为,这时候的孩子,大脑发育还没完成,总体智力仍处于懵懂状态。 一个智力仍然属于懵懂状态的幼儿,不需要一套专业教学方法,不需要语言学教授指导,却能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掌握足够进行日常对话的词汇量,能用正确的句法说话。即使是最缺乏教育甚至是智障的父母,他们的孩子照样在两岁前后”自然而然“的学会了口语。口语的这种学习过程显然不同于一般的学习过程。 口语学习还有一个特性让它更显得奇异,那就是它的时限性。要学说话,两岁是黄金时期,七岁是个坎儿,过了这个坎就麻烦了。要是你不幸流落孤岛,身边一个人都没有,七岁以后才被人发现,带回人间,那你现在只能记住一些零散单词,学不会语法,不能有效表达。 这些现象说明,口语是一种极其特殊的能力,具有一定程度的先天性和生物性。就是说,它有如性激素,到时候就会释放出来,释放的年龄不同而已。 当然,如果没有环境的熏陶,没有父母整天说话提供示范样本,儿童就不可能学会说话。大脑有特殊的语言区域,但这个区域就像散件,必须有外来语言刺激做向导,这些散件才能连成真正有效的语言神经网络。 书面语言 (文字)却不是这样。书面语言不是人类先天具备的能力,而是文明进化过程中产生出来的一种工具,一种记录口语的工具。口语要求双方面对面交流(说的是语言刚发生的原始时代),文字可以永久保存,可以远距离传播,这让文字很有用。但文字是后天发明的符号,人听懂口语不难,因为那几乎是一种先天具备的生物本能。但要看懂文字,就需要经历一番学习,记住哪种符号对应着口语里的哪个发音。 所以,文字不是一种生物功能,而是一种社会功能。这就让书面语言跟口语有明显不同的属性:第一,两岁的儿童是不能学会文字的(或许神童可以,但咱只看正常人群)。第二,学习书面语言的学习曲线,跟学习任何其他能力的曲线一样,是一个缓慢的进步过程,绝对不会像两岁的时候学习口语那样有那种爆速飞跃现象。 总结起来,学习书面语言,跟两岁时候学说话,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学习过程。书面语言是一种社会知识,需要后天学习,学习过程跟织毛线、开车、打球一样,是一种大脑综合智力的运用。口语却是一种先天成分很重的能力,几乎不能说是一种“学会”的能力,而是一种到时候就“启动”的能力。 口语能力属于先天,文字能力属于后天,因为这种本质差异,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就常常会看到这两种能力的不同步。有的人说话伶牙俐齿出口成章,可是写东西却非常吃力,写两行年终总结都能憋得抓耳挠腮的。有的人木纳寡言,吭吭哧哧说两句话都脸红,但是提笔写文章却是洋洋洒洒文采飞扬。 老百姓可能也注意到这种口语能力的先天性,所以我们会说某人“天生的好口才”,但是我们一般不会说“天生的好文笔”。因为我们多少都能感觉到,口才可以是先天的本事,写文章的本事却是后天的积累。 还有一种心理现象也值得玩味:人都有一种“能听就不读”的倾向。毕竟听口语凭的是先天本能,读文字凭的是后天学到的能力。读文字时,大脑需要做一次翻译,把文字符号“还原”成本能的口语信号。增加的这一道解读工序,对于大脑来说,是一种额外的智力付出,或者说是一种智力爬坡。人天性不喜欢爬坡。大概因为这个,喜欢看小视频的人远远多于喜欢读书的人。语音流传递信息其实效率不高,读文字有可能一目十行,听人说话却没这种可能,必须老老实实等对方把所有音节都吐出来。不过讨厌文字、沉迷语音的人通常也不在乎这一点。他们主要就是需要那种语音按摩,信息传递本身并不重要。 许多人喜欢跟朋友(或是AI)直接要结论,却不愿意自己去查资料做分析,心理根源也在于这种文字阅读恐怖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