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svjszwk's avatar
6svjszwk
6svjszwk@ok0.org
npub1sxgn...szwk
#low-time-preference #anarcho-capitalism #libertarianism #bitcoin #monero
6svjszwk's avatar
6svjszwk 1 month ago
“我的想法是,”韦特海姆在回顾自己漫长的 职业生涯时说道,“我想要拥有空闲时间。 对我来说,时间是最宝贵的。” 让我想起九神的话:下车太早只因愿景太小。 当然,选股太重要了,正如选择人生伴侣/人生合伙人。
6svjszwk's avatar
6svjszwk 1 month ago
#### 价格控制四千年 文 | 托马斯·迪洛伦佐(美) 译:能越等 校:禅心云起 编辑:瑞秋的春天 通常情况下,只要让供求关系在能源市场上起作用,汽油价格就会出现上下波动。每当汽油价格上涨到令人关注的程度时,这个行业就不可避免地受到国会价格管制的威胁——美其名曰“反哄抬物价法案”或其他一些同义词。 反对价格控制——不管政客们怎么称呼它——的理由已经为人所知几百年了。通过人为地刺激需求,同时使供应丧失部分或全部盈利能力,价格控制不可避免地造成短缺。价格控制还会诱使供应商尽可能地偷工减料,还往往导致政府实施荒诞的定量配给方案,而这些都只会适得其反。 然而,反对价格控制的理由并不仅限于经济学教材上的学术探讨。四千多年来的历史记载表明,由价格管制引起的经济灾难层出不穷。罗伯特·舒廷格(Robert Schuettinger)和伊蒙·巴特勒(Eamon Butler)于1979年首次出版的《四十个世纪的工资与价格控制》(Forty Centuries of Wage and Price Controls)一书中对这段价格控制的历史有很好的记载。 两位作者开篇即引用了《古代世界的经济生活》(The Economic Life of the Ancient World)一书作者让-菲利普·列维(Jean-Philippe Levy)所述,指出在公元前三世纪时的埃及,在谷物生产和分配的监管上,“国家真的无所不在”。“各个层面上的价格都由法令固定”。这种“控制已经到了骇人听闻的地步,因为有一大批巡查官员”。埃及农民被控制价格的监管者所激怒,许多人干脆离开了自己的农场。到了该世纪的末期,“埃及的经济崩溃了,政治也陷入彻底的混乱”。 在四千年前的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实际上就是像迷宫般错综的价格控制规则。国家规定,“如果一个人雇用了一名农场劳工,此人应每年给这个劳工8古尔(gur)谷物”。“如果一个人雇用了一名放牧人,此人应每年给这个放牧人6古尔谷物”,以及“如果一个人租用了一艘载重60吨的船只,此人应为此每天支付1/6谢克尔(shekel)银币的租金”,等等。根据历史文献记载,像这样的法律“几个世纪以来一直在抑制帝国的经济发展”。而一旦废除了这些法律,“人民的命运就大幅好转了”。【Gur,古代近东体积单位,约18立方米,常用于计量仓库谷物的储量或是水库的水容量。shekel,古代近东重量单位,约8.4克,起初在贸易中担当丈量货物的作用;久而久之,由于其简便性,人们将其认作通用货币。——译者注】 古希腊也对粮食实施了价格控制,并建立了“一只粮食巡视官队伍,目的是把粮价设定在雅典政府认为公正的水平之上。”希腊的价格控制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粮食短缺,但古代的企业家通过黑市绕开了这些不公正的法律,从而使数以千计的人免于挨饿。尽管逃避希腊的价格控制法会被判处死刑,但这些法律“几乎不可能执行”。希腊的价格控制法所造成的短缺创造了黑市机会,这对于公众来说是不幸中的大幸。 公元284年,罗马皇帝戴克里先让大量货币进入流通,造成了通货膨胀,接着又“规定了牛肉、谷物、鸡蛋、服装及其他物品的最高出售价格,他还规定,任何以更高价格出售自己货物的人会被处以死刑”。正如舒廷格和巴特勒引用一位古代历史学家的话解释的那样,结果是“因为得不到合理的价格,人们不再向市场供应食品,这极大加剧了粮食短缺,最终许多人因此丧命,这项法律也就不了了之。” 到了更靠近现代的时候,宾夕法尼亚和其他一些殖民地政府所实施的食品价格控制,差点让乔治·华盛顿的革命军活活饿死。宾夕法尼亚特别地对“那些军需用品”施加的价格控制,造成军队所需的几乎一切物资严重短缺。大陆会议在1778年6月4号明智地通过了一项反价格控制的决议,内容如下: “鉴于经验表明,对商品价格的限制不但事与愿违,还产生了许多恶果——在此决议,建议几个州废除或暂停一切限制、监管或控制任何商品价格的法律。” 舒廷格和巴特勒也写道,“这项政策变革的直接结果是,到了1778年秋,军队的补给就恢复得相当不错了。” 法国政客在大革命之后重蹈覆辙,于1793年颁布了《全面限价法》(Law of the Maximum,法语:Loi du Maximum général),首先对谷物,接着对一长串名单中的其他物品,实施了价格控制。可想而知的,“在一些[法国]城镇,许多人食不果腹,由于缺乏营养,纷纷倒毙街头”。 一个来自各省的代表团写信给巴黎的政府,宣称在新价格控制法实施之前,“我们的市场一直不乏供应,但就在我们固定了小麦和黑麦的价格之后,就再也见不着这些谷物了。只有不受《全面限价法》约束的商品才得以进入市场。” 在这部灾难性的价格控制法害死了成千上万人之后,法国政府被迫废除了它。后来,在罗伯斯庇尔被押往刑场时途经巴黎的街道,人群纷纷喊道,“肮脏的‘马克西姆’(Maximum,罗伯斯庇尔全名是Maximilien François Marie Isidore de Robespierre,Maximilien和Maximum形音近似)来了!”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在经济政策方面,美国的中央计划者显然和纳粹一样具有极权主义思想。在战后占领德国期间,美国的计划者们相当欣赏纳粹的经济控制,包括价格控制,所以这些控制在战争结束后都被保留了下来。连臭名昭著的纳粹分子赫尔曼·戈林(Hermann Goering)都在向美国战地记者亨利·泰勒(Henry Taylor)斥责这种政策的愚蠢!舒廷格和巴特勒在书中重述了戈林的话: “你们美国在经济领域正在做很多事情,我们曾发现做这些事给我们造成了很大的麻烦。你们想控制人们的工资和物价——人们的工作。如果你们这样做,就必须控制人们的生活。没有哪个国家能做到只控制一部分。我尝试过,但失败了。也没有哪个国家能一直控制下去。这我也尝试过,同样失败了。你们并不是比我们更好的计划者。我觉得你们的经济学家应该了解一下在这里发生过了什么。” 在1948年的一个周日,德国经济部长路德维希·艾哈德(Ludwig Erhard)终于结束了对价格的控制,美国占领当局这天没在办公室,没法制止他。这催生了“德国经济奇迹”,当然这并不是什么奇迹,而只是回归常识:让价格由市场而非政客来设定。【据经济学家威廉·彼得森所述:“1948年,6月份的一个星期日,没有得到盟军军事占领当局(他们当然不在办公室)的知情和同意,西德经济部长艾哈德单方面勇敢地颁布一项法令,消除配给和工资价格控制,并引入新的硬通货:德国马克。该法令立即生效。艾哈德对感到震惊的德国人说:‘现在你们唯一的配给券就是这个马克。’——译者注】 价格控制是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和20世纪90年代的加利福尼亚能源危机的原因。四千多年来,各式各样的独裁者、国王、专制君主和政客都认为价格控制是对公众“仅凭空口就能做出”的最终极承诺。而四千多年来,结果也一直是相同的:物资短缺、产品质量降低、由犯罪分子操纵的黑市日益猖獗、行贿受贿、一国生产能力遭到破坏、经济混乱、创造出大规模的价格控制官僚机构和警察国家,以及权力危险地集中到了价格控制者手中。
6svjszwk's avatar
6svjszwk 1 month ago
纳粹分子赫尔曼·戈林:“你们美国在经济领域正在做很多事情,我们曾发现做这些事给我们造成了很大的麻烦。你们想控制人们的工资和物价——人们的工作。如果你们这样做,就必须控制人们的生活。没有哪个国家能做到只控制一部分。我尝试过,但失败了。也没有哪个国家能一直控制下去。这我也尝试过,同样失败了。你们并不是比我们更好的计划者。我觉得你们的经济学家应该了解一下在这里发生过了什么。” View quoted note →
6svjszwk's avatar
6svjszwk 1 month ago
#### 新政时期制度不确定性的根源 作者:罗伯特·希格斯 日期:2011年5月23日 来源:节选自《制度不确定性》,《独立评论》第1卷第4期 尽管半个多世纪以来,各级政府的税收、监管及其他干预行为一直在不断侵蚀私人财产权(休斯,1991,第92-135页;希格斯,1987,第77-167页;凯勒,1990),但直到1932年,回顾来看,商人群体尤其是投资者,仍相对未受到对现有私人财产权制度的重大威胁。然而,在接下来的两届总统任期内,罗斯福政府提出并经国会颁布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法律,极大地削弱了私人财产权(勒uchtenburg,1963;巴杰,1989)。 各州议会纷纷效仿,推出了各自的“小型新政”(勒uchtenburg,1963,第188-198页;巴杰,1989,第283-284页),并不断提高税收(布朗利,1996,第83、85页)。正如当代敏锐的金融经济学家本杰明·安德森([1949]1979)所言:“这些涉及工业、农业、金融、货币等多个领域的众多措施,对困惑的工商金融界造成了极为沉重的冲击”(第357页)。 安德森并非唯一一位认为新政措施导致大萧条长期持续的当代经济学家。世界领先的商业周期研究权威之一熊彼特,在其1942年出版的《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第一版中写道: “1935年的非正常复苏、1937年的非正常繁荣以及此后的衰退,很容易用适应新财政政策、新劳工立法以及政府对私人企业态度普遍转变所面临的困难来解释——所有这些都与生产机制本身的运作有所不同……社会环境如此广泛而迅速的变化,自然会在一段时间内影响生产表现,即便是最热忱的新政支持者也必须且能够承认这一点。就我而言,我无法理解,为何这个本最有机会快速复苏的国家,恰恰经历了最不尽如人意的复苏”([1942]1962,第64-65页;原文强调)。 三年前,熊彼特在其专著《商业周期》(1939,第1037-1050页)中就详细阐述了这一观点,坚称这些单项措施在抑制投资者方面“显然相互强化了效果”(第1045页)。 总而言之,新政的诸多威胁性措施(尤其是1935年以后的措施),让商人和投资者有充分理由担心:市场经济可能无法以其传统形式存续,甚至更激进的发展——或许是某种集体主义独裁统治——也无法被完全排除(鲁斯,1954,第65-69页)。正如熊彼特(1939)对20世纪30年代末商人的描述: “他们不仅感受到了威胁,而且确实正面临威胁。他们意识到,自己正在接受一群早已预定判决的法官的审判;越来越多的公众舆论对他们的观点无动于衷;任何一项具体指控即便被成功驳回,另一项指控也会立刻取而代之”(第1046页)。 罗斯福政府政策中最具讽刺意味的一点是,“新政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私人投资来刺激复苏,但其言论却破坏了私人投资所需的信心”(巴杰,1989,第116页)。总统任期初期,罗斯福曾认真对待“因削弱商业信心和投资而加剧经济萧条的风险”,但到1935年,他“对经济复苏前景已更有信心,不再那么担心商业界的反弹”(布朗利,1996,第71-72页)。 在休伊·朗、弗朗西斯·汤森德、查尔斯·库格林神父等激进挑战者的政治压力下,罗斯福早在1934年就开始对投资者表达更强烈的敌意(勒uchtenburg,1963,第95-117页)。1935年,罗斯福“对企业领袖失去了耐心,一批与他一样不愿向保守商业观点妥协的年轻新政支持者崭露头角……罗斯福身边的人现在对企业为国家利益行事的能力深表怀疑”(巴杰,1989,第96页)。罗斯福无视美国商会、全国制造商协会等商业团体的反对,于1935年支持通过了《社会保障法》《国家劳工关系法》《银行法》《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以及一系列其他法律,包括多数商业团体反对的“向富人征税”政策。 1936年,在接受本党总统候选人提名时,罗斯福痛斥所谓的“经济君主制者”,称他们企图建立“新的工业独裁统治”(引自勒uchtenburg,1963,第183-184页)。他私下表示,“商人作为一个阶级是愚蠢的,报纸也好不到哪里去;没有什么比让媒体和商界联合反对他更能赢得选票了”(勒uchtenburg,1963,第183页)。 1936年大选前夕,罗斯福在麦迪逊广场花园的演讲中,怒斥“有组织的财富巨头……他们一致痛恨我”,并宣称“我欢迎他们的仇恨”。在雷鸣般的掌声中,他威胁道:“我希望后人评价我的第二届政府时,会说这些势力在本届政府面前遇到了克星”(引自勒uchtenburg,1963,第184页)。 1935年、1936年和1937年,罗斯福政府提出了旨在惩罚富人的税收立法。1935年所谓的《财富税》(《税收法》的一部分)最终包含了累进公司所得税、公司间股息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提高,以及对年收入超过5万美元的个人附加税的提高,最高税率高达75%。1936年,罗斯福试图对公司未分配利润征税,以替代所有其他公司所得税。国会批准了基于未分配利润比例的公司利润累进附加税,并提高了公司间股息的税率。总体效果是提高了公司所得税。 1937年的《税收法》堵塞了各种“漏洞”,包括利用个人控股公司避税的行为¹。这些“向富人征税”的举措无疑表明,总统及其政府打算尽一切可能推动国会通过法案,从那些负责做出全国大部分私人投资决策的高收入者手中榨取财富。经济历史学家埃利奥特·布朗利(1985,第417页)指出:“1935-1937年的税收改革,比新政的任何其他方面都更……激起了企业对罗斯福的敌意……新政税收改革的企业反对者指责,罗斯福的税收政策,尤其是未分配利润税,通过抑制投资导致了(1937-1938年的)衰退”(同上)。 尽管国会在1938年和1939年废除了一些最令投资者反感的税收条款,但罗斯福仍继续痛斥商人。他在1938年的一次演讲中称,商人“将负隅顽抗,以维持他们目前对国家工业和金融的专制控制”(引自布朗利,1996,第81页)。尽管历史学家强调总统在20世纪30年代末的税收政策遭遇了失败,但当代商人肯定感受到了税收增加的现实:1940财年,在大萧条仍未消退的情况下,联邦政府的总收入比繁荣的1927年增加了57%(美国人口普查局,1975,第1122页,Y568系列)。 与此同时,其他事态发展加剧了人们对既定私人财产权受到威胁的担忧。1937年初,罗斯福提出了改组最高法院的计划。尽管他未能获得国会对这一被许多人视为“赤裸裸的独裁企图”的计划的支持(安德森,[1949]1979,第430页),但受到恐吓的大法官们厌倦了公众的蔑视,担心其宪法权力可能被削弱,最终屈服了。从1937年开始,最高法院放弃了自19世纪90年代以来一直采用的实质性正当程序原则,该原则曾多次推翻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对私人合同的干预。 随后,越来越多由罗斯福任命的法官组成的最高法院,根据对州际贸易条款的广泛解释(几乎涵盖了所有经济活动),支持了州最低工资法、《社会保障法》《国家劳工关系法》——事实上是整个新政监管措施体系(西根,1980,第184-204页;埃利,1992,第119-134页)。面对最高法院“在财产权和企业自由态度上的重大转变”(埃利,1992,第132页),投资者正确地认识到,抵御政府强权的最强大堡垒已经消失,他们将面临政治进程可能产生的任何立法和行政侵犯。 与此同时,工会利用《国家劳工关系法》赋予的新权力,开展了有史以来最迅速的组织扩张。会员人数从1935年的380万增加到1941年的870万至1020万(不同来源数据不同)——1941年的后一个数字占非农业就业人数的28%(美国人口普查局,1975,第177-178页)。随着工会权力的增强,工会成为新政联盟的主要力量,全国各地的民主党政客和官员越来越倾向于迎合他们。 工会新权力最鲜明的体现是,工会成员开始举行静坐罢工,占领雇主的设施,在要求得到满足前既不工作也不离开。罗斯福总统拒绝使用武力驱逐静坐罢工者;同样,许多州和地方官员也不愿执行法律,制止这种故意侵犯私人财产的行为。历史学家威廉·E·勒uchtenburg(1963)指出:“重视财产权的公民对工厂被占领感到恐惧,对罢工者干扰邮件感到愤怒,对非工会成员受到恐吓感到不满,对工人飞行队在城市间游行或威胁游行感到震惊”(第242页)。 1937年和1938年,罗斯福试图改组政府行政部门的举动,在许多反对者看来,是这位潜在独裁者的又一次企图——“将欧洲极权主义引入美国”,以“颠覆民主制度”(勒uchtenburg,1963,第277、279页)。正如历史学家查尔斯·希尔克(1985)所描述的:“改组的核心是将咨询性质的国家资源委员会转变为一个强有力的法定国家资源规划委员会,负责持续的中央规划和项目协调”(第356页)。不足为奇的是,商界领袖“认为改组法案会削弱商业信心,阻碍复苏”。 1938年众议院否决了总统的改组法案后,罗斯福于1939年提出了一项弱化版的替代方案,并迅速获得通过(布林克利,1995,第21-23页)。这项被称为“二战前最后一项重大新政措施”的法律,尽管如此,“代表了权力从国会向总统的重大转移”,罗斯福巧妙地利用它创建了总统行政办公室和紧急管理办公室(希尔克,1985,第355页),这两个机构都被证明在总统推动美国加入二战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预算局,1946,第14-16、22页)。 1938年6月,联邦政府成立了临时国家经济委员会(TNEC),这进一步扰乱了商业信心。该委员会源于一种误导性的观点,即“垄断”导致或维持了大萧条(鲁斯,1954,第142-143页)。在1938年12月1日至1941年3月11日期间,TNEC询问了552名证人,最终发布了一份43卷的报告。该委员会的主要成就是展示了阿尔文·汉森、劳克林·柯里等经济学家的初步凯恩斯主义观点,并加剧了企业的怀疑,即政府打算发动一场反托拉斯圣战(梅,1985,第419-420页)。 当时,TNEC调查的批评者认为这是“一个重要但不祥的事件”(布林克利,1995,第123页)。曾是罗斯福智囊团成员但后来与新政疏远的雷蒙德·莫利,在1940年将TNEC描述为一枚“定时炸弹”——用历史学家艾伦·布林克利的话说,“虽然目前进展缓慢且具有误导性,但肯定会产生不受欢迎的激进结果”(布林克利,1995,第123页)。 考虑到瑟曼·阿诺德的狂热行动,这种担忧似乎是合理的。阿诺德于1938年负责司法部反托拉斯司。尽管他曾写过一本书嘲笑反托拉斯法,但他随后发起了一场前所未有的针对企业集中和贸易行为的攻击,极大地增加了起诉数量(布林克利,1995,第111页)。回想起来,人们可能倾向于认为这场运动只不过是一个困惑的政府为了将1937-1938年衰退的责任转移给他人而进行的一次无关紧要的冲动行为。但当时的人们无法像我们现在这样知道,这场运动将在1941年和1942年逐渐平息——当时战时经济的管理者利用其特权,以军事需要为由保护企业免受反托拉斯行动的影响(布林克利,1995,第120-121页)。 在思考1935年至1940年期间投资者的心态时,我们应当回顾一下政府在产业结构和商业实践方面的政策发生了多么彻底的转变。直到1935年,国家复兴管理局仍在执行全美国工业的全面卡特尔化。仅仅三年后,一场前所未有的反托拉斯执法风暴席卷了商界。 在最近对新政对复苏影响的评估中,经济历史学家吉恩·斯迈利(1994)指出,企业“因《证券交易法》产生的新资本市场监管、政府通过田纳西河谷管理局进入公用事业行业、持续的税收增加(尤其是公司未分配利润税)以及关于收入均等化必要性的言论而进一步不愿投资”。通过这些以及众多其他政策变化,罗斯福政府“突然且显著地改变了私人商业决策所处的制度框架,而且不止一次,而是多次”(第136页),其结果是制度不确定性加剧,复苏大幅延迟。费伦(1987)也认同,“政府政策的转变以及企业与罗斯福之间激烈的交锋,不太可能鼓励投资扩张”(第210页)。 这些结论,不过是经济历史学家对美国顶尖投资者之一拉姆莫特·杜邦1937年言论的呼应: “税收状况、劳工状况、货币状况,以及企业必须运作的几乎所有法律环境,都充满了不确定性。税收会更高、更低还是保持不变?我们不知道。劳工将是工会化的还是非工会化的?……我们会面临通货膨胀还是通货紧缩,政府支出会增加还是减少?……资本会受到新的限制吗?利润会有新的上限吗?……我们甚至无法猜测答案”(引自克劳斯,1970,第200页)。 ¹ 关于税法的详细信息,参见维特(1985,第100-108页)、布朗利(1985,第415-418页)和布朗利(1996,第74-82页)。 参考文献 - 安德森,本杰明·M.([1949]1979).《经济学与公共福利:1914-1946年美国金融经济史》. 印第安纳波利斯:自由出版社. - 巴杰,安东尼·J.(1989).《新政:大萧条年代,1933-1940》. 纽约:正午出版社. - 布林克利,艾伦.(1995).《改革的终结:衰退与战争中的新政自由主义》. 纽约:诺普夫出版社. - 布朗利,W·埃利奥特.(1985).《税收》. 收录于小O·L·格雷厄姆、M·R·万德编《富兰克林·D·罗斯福:生平与时代百科全书》. 波士顿:G·K·霍尔公司. - 布朗利,W·埃利奥特.(1996).《美国联邦税收简史》. 华盛顿:伍德罗·威尔逊国际学者中心出版社;纽约:剑桥大学出版社. - 埃利,小詹姆斯·W.(1992).《其他一切权利的守护者:财产权宪法史》. 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 - 费伦,彼得.(1987).《战争、繁荣与萧条:1917-1945年美国经济》. 劳伦斯:堪萨斯大学出版社. - 希格斯,罗伯特.(1987).《危机与利维坦:美国政府增长的关键时期》. 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 - 希格斯,罗伯特.(1992).《战时繁荣?对20世纪40年代美国经济的重新评估》.《经济史杂志》第52卷(3月):第41-60页. - 希格斯,罗伯特、安东尼·基尔杜夫.(1993).《公众舆论:美国国防开支的有力预测因素》.《国防经济学》第4卷:第227-238页. - 休斯,乔纳森·R·T.(1991).《政府习惯再探:从殖民时期到现在的经济管制》. 普林斯顿:普林斯顿大学出版社. - 凯勒,莫顿.(1990).《监管新经济:1900-1933年美国公共政策与经济变革》. 马萨诸塞州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 - 克劳斯,赫尔曼·E.(1970).《高管观点:20世纪20-60年代商界领袖对经济问题的言论与思考》. 纽约花园城:双日出版社. - 勒uchtenburg,威廉·E.(1963).《富兰克林·D·罗斯福与新政,1932-1940》. 纽约:哈珀与罗出版社. - 梅,迪恩·L.(1985).《临时国家经济委员会》. 收录于小O·L·格雷厄姆、M·R·万德编《富兰克林·D·罗斯福:生平与时代百科全书》. 波士顿:G·K·霍尔公司. - 鲁斯,肯尼斯·D.(1954).《衰退与复苏的经济学:对1937-1938年的解读》. 纽黑文:耶鲁大学出版社. - 希尔克,查尔斯.(1985).《改组法》. 收录于小O·L·格雷厄姆、M·R·万德编《富兰克林·D·罗斯福:生平与时代百科全书》. 波士顿:G·K·霍尔公司. - 熊彼特,约瑟夫·A.(1939).《商业周期:资本主义进程的理论、历史与统计分析》. 纽约:麦格劳-希尔出版社. - 熊彼特,约瑟夫·A.([1942]1962).《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 纽约:哈珀火炬图书公司. - 西根,伯纳德·H.(1980).《经济自由与宪法》. 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 - 斯迈利,吉恩.(1994).《20世纪美国经济》. 辛辛那提:西南出版社. - 美国预算局.(1946).《战争中的美国:联邦政府战争计划的制定与管理》. 华盛顿特区:美国政府印刷局. - 美国人口普查局.(1975).《美国历史统计:从殖民时期到1970年》. 华盛顿特区:美国政府印刷局. - 美国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1970).《年度报告》. 华盛顿特区:美国政府印刷局. - 美国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1995).《年度报告》. 华盛顿特区:美国政府印刷局. - 维特,约翰·F.(1985).《联邦所得税的政治与发展》. 麦迪逊:威斯康星大学出版社.
6svjszwk's avatar
6svjszwk 1 month ago
“其实,我只是想打死两位,或者被两位打死。” image
6svjszwk's avatar
6svjszwk 1 month ago
> 裸体一旦成为艺术 > 便是最圣洁的 > 道德一旦沦为虚伪 > 便是最下流的 image
6svjszwk's avatar
6svjszwk 1 month ago
网友:你看看那边穿中山装那个,他一条皮带顶你十年收成。 image
6svjszwk's avatar
6svjszwk 1 month ago
如果因房价下跌,致房产现值低于贷款余额呢? 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被称为“负资产”或“资不抵债”(房产现值 < 剩余贷款)。 面对这种“房子还没车值钱”的尴尬局面,处理逻辑依然遵循“权益与风险共担”的原则。简单来说,共同还贷的钱不能白还,但贬值的损失需要共同承担。 具体怎么分,主要看房子的出资来源: 1. 婚后共同买房、共同还贷(最常见情况) 如果房子是婚后买的,无论登记在谁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贷款是共同债务。 * 处理逻辑:既然资产缩水了,那债务和损失就由两人共同背负。 * 具体操作: * 算总账:用房产现值减去剩余贷款。结果通常是负数(比如房值80万,贷款100万,净值为-20万)。 * 分割方式: * 一方拿房:谁拿房,谁就背负全部剩余贷款,同时“获得”这套房子。但因为房子不值钱了,拿房的一方通常不需要给另一方补偿款。相反,另一方因为不用背负沉重的房贷,实际上已经是一种“获利”或止损。 * 双方都不拿:申请法院拍卖。卖房钱还银行,不够的钱(亏损部分)两人共同承担(通常是各一半)。 2. 婚前一方买房、婚后共同还贷 这是比较复杂的情况。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原则上房子归登记方(首付方),但要补偿配偶共同还贷的部分。 * 处理逻辑:“保本不保值”。即使房子跌没了,共同还贷的本金和利息,首付方必须补偿配偶一半。但因为房子贬值,“增值部分”变成了0,甚至需要扣除贬值损失。 * 计算公式(简化版): * 补偿款 ≈ (婚后共同还贷本息总额 ÷ 2) * 注意:因为贬值,原本公式里的“对应增值部分”没有了,甚至有些判例会扣除贬值率,但无论如何,共同还贷的一半本金通常是底线。 * 结果: * 房子归首付方,剩下还不完的贷款由首付方自己还(或者前妻/前夫帮忙还,但拿不到补偿了)。 * 首付方需要掏现金(或用其他财产)补偿配偶一半的共同还贷金额。 💡 核心建议 1. 不要硬扛:如果房子的月供已经超过了租金,且短期内看不到升值希望,果断止损(卖房或法拍)通常是更理性的选择,不要为了“有个家”而背上长期的巨额债务。 2. 现金为王:在这种“负资产”情况下,拿到现金(补偿款)比争取房产份额更实在。 3. 银行债务:再次提醒,离婚协议里约定“谁还贷”,如果那个人后来断供了,银行还是会找上门(连带责任)。所以,尽早还清贷款并解押,或者变更借款人,才是真正的分割完成。 总结一句话: 房子不值钱了,债要一起背,但之前一起还进去的钱,法律会帮你拿回来一半。 View quoted note →
6svjszwk's avatar
6svjszwk 1 month ago
夫妻婚后贷款买房,离婚时若贷款未结清,该房产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还清的贷款属于共同债务。具体的分割方式首先尊重夫妻双方的协商结果,协商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处理方式: 🤝 双方协商处理 这是最推荐的方式,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约定。 1. 一方取得房产,继续还贷 * 双方协商确定房产归一方所有,由其继续偿还剩余贷款。 * 取得房产的一方,需要根据房产的当前市场价值,向另一方支付折价补偿款。通常情况下,补偿款为(房产现值 - 剩余贷款)÷ 2。 * 注意:这种方案需要征得贷款银行的同意,变更借款人。如果银行不同意,可能需要先还清贷款再过户,或者由获得房产的一方通过其他方式向另一方支付补偿。 2. 出售房产,分割售款 * 双方同意将房子出售,用售房款先结清银行贷款。 * 剩余的款项,由夫妻双方平均分割。 ⚖️ 法院判决处理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1. 判决一方取得房产 * 法院可能会将房产判给经济能力更强、或抚养子女的一方,以保障其居住稳定。 * 获得房产的一方需继续承担剩余贷款,并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2. 暂时不分割所有权,仅确定使用权 *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房贷未结清、双方争议较大等),法院可能不会在离婚判决中直接确定房产的归属,而是判决由一方使用。待贷款还清、取得完整产权后,双方再另行起诉分割。 ⚠️ 特别提醒 * 银行同意是关键: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将房产过户给非原贷款人的一方,都必须经过贷款银行的同意,因为房产是抵押给银行的。银行需要对新的借款人进行资信评估。 * 内部约定对外无效:夫妻双方即使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一方偿还剩余贷款,这个约定仅在双方之间有效。如果该方后续不还款,银行仍有权向另一方追讨债务。因此,在约定由一方还贷时,务必考虑其还款能力和信用风险。
6svjszwk's avatar
6svjszwk 1 month ago
看问题要从动态角度,环境会变只要思维不僵化,自己的适应性也会跟上。卖掉的房子可以将来需要还可以再买,或者环境变得不是非得再买。人生需要的是健康的身体,开放的心态,自主学习的驱动力和身体力行的行动能力,不惧怕遇到问题不惧怕未来的不确定性,总会找到各种问题的解决方案。 image
6svjszwk's avatar
6svjszwk 1 month ago
把新的房租谈妥了,虽然比小红书推给我的略贵一点点,好在不用搬家。第二次续租了,又打了九折,这就是通货紧缩的好处,哪怕投资账户两年来没有增长,购买力仍然不断提升。
6svjszwk's avatar
6svjszwk 1 month ago
自由市场体系最大的优点在于它不关心人们的肤色,不关心他们的宗教信仰,它只关心他们能否生产出你想买的东西。这是我们迄今为止发现的最有效的体系,它能让彼此仇恨的人们相互交易、互相帮助。 —— 米尔顿·弗里德曼
6svjszwk's avatar
6svjszwk 1 month ago
@河森堡 我就发现,那些美好的事物和观念往往也会造福反对它的人,比如: 科学技术也在造福迷信反智的人。 法治社会也在造福鼓吹丛林法则的人。 平等团结的精神也在造福傲慢歧视的人。 包容开放的观念也在造福偏激狭隘的人。 和平稳定的社会也在造福鼓吹战争的人。 所有这些美好的事物和观念,往往都在其内部保护滋养着那些反对其自身的人,这是现代社会难以解决的痼疾。 我曾经在想,要是迷信反智的人都被骗得人财两失,鼓吹丛林法则的人就被当街砍死,傲慢歧视的人就被践踏欺凌,狭隘偏激的人就被束缚到底,鼓吹战争的人就被炸得尸骨无存,社会不再给那些人躲在温室里耍嘴炮的机会,让每个人都承担自己价值观的后果,那世界上很多问题就自动解决了。 但上述主张合乎情理吗?并不,比如,当我主张迷信反智的人活该被骗得人财两失时,我其实是在主张某种丛林法则,不仅流露出傲慢歧视的心态,还显得偏激狭隘,我被自己的逻辑逼进死角了。 所以,那些美好的事物和价值观难以用酷烈的手段来维护,有时候我看到一些社会新闻和其底下的评论后,想来想去,最后只能长叹一声,说:“唉,也只能这样了。”
6svjszwk's avatar
6svjszwk 1 month ago
经济分析不得不把所有成本项目还原到价值判断。社会主义者和干预主义者把企业的利润、资本的利息、地租等称为“不劳而获”,是因为他们认为只有工人的辛劳才是实在的,才值得给以回报。但是,客观的现实并不对辛劳付酬。如果劳动被投入于好的计划,它的结果就会增加可用于欲望满足的手段。不管人们认为怎样才算公平,惟一相关的问题总是一样的:哪一种社会组织更适合于达成人们愿意为它们而辛劳的那些目标,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此外没有第三种解决之道。具有非市场价格的市场经济观念,是荒诞不经的。成本价格的想法亦是空中楼阁。即便成本价格的公式只用于计算企业利润,它也会使市场瘫痪。如果物品和服务一定要在市场价格之下出售,供给必然不敷需求,这时,市场既不能决定什么东西应该或不应该生产,也不能决定谁可以享有这些物品与服务。结果是一团糟。 这也涉及垄断价格。任何可能促成垄断价格的政策都应一律杜绝,这是合理的。但不管垄断价格的始作俑者是否为政府政策,也决不存在所谓“求实”精神或凭空想像,能够发现使供求相等的另一种价格。为了在有限的公用事业领域维持垄断,而寻求一个满意解决的一切试验都失败了,这一事实,恰好明白无误地证明了这个真理。 —— 米塞斯《人的行动》